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知识要点全面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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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和扣缴计税方法。在这三项计税方法中只有一般计税方法需要计算销项税额,该方法采取的是间接计税方法,主要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转出问题,华税在前期文章已进行全面的梳理,本期文章将主要为读者梳理销项税额计算的诸多知识要点,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帮助读者掌握相关知识要点。
一、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从销项税额的定义和公式中可得知,其是由购买方在购买货物、应税劳务、应税行为支付价款时,一并向销售方支付的税额。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来说,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还不是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在适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销项税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
对于销售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按差额确定的销售额等情形。
二、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时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销项税额也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但是由于增值税采取价外计税方式,用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因而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金、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纳税人在填写进销货及纳税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项记录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收取的方法,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我国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本身的数额。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还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四、按差额确定的销售额
虽然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全行业均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目前仍然有无法通过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存在,因此引入了差额征税的办法,解决纳税人税收负担增加问题。以下项目属于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一)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四)“营改增”应税服务差额计税的规定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六)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2)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1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2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3)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注:由于契税的计税依据与房地产交易价格直接挂钩,所以本项规定是针对纳税人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的发票时,用契税的计税金额佐证原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格。
(七)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的扣除凭证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同一扣除金额不能同时享受扣额和扣税的双重扣除待遇。
五、视同销售货物和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营改增”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不能随意跨越次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应税货物、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括消费税税额,这里的消费税税额包括从价计算、从量计算、复合计算的全部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照消费税一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小结: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即涉及进项税额计算和转出还包括销项税额的计算。增值税应税范围较广,具体规定较为详细,这些都给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制造了不少的麻烦,特别是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计算更加复杂,这就加大了企业会计人员或是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相关人员只有在工作之余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才能在实务操作中做到游刃有余,不至于让企业因相关税费计算出现错误而被税务机关查处。
一、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从销项税额的定义和公式中可得知,其是由购买方在购买货物、应税劳务、应税行为支付价款时,一并向销售方支付的税额。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来说,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还不是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在适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销项税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
对于销售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按差额确定的销售额等情形。
二、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时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销项税额也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但是由于增值税采取价外计税方式,用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因而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金、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纳税人在填写进销货及纳税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项记录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收取的方法,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我国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本身的数额。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还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四、按差额确定的销售额
虽然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全行业均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目前仍然有无法通过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存在,因此引入了差额征税的办法,解决纳税人税收负担增加问题。以下项目属于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一)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四)“营改增”应税服务差额计税的规定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六)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2)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1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2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3)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注:由于契税的计税依据与房地产交易价格直接挂钩,所以本项规定是针对纳税人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的发票时,用契税的计税金额佐证原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格。
(七)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的扣除凭证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同一扣除金额不能同时享受扣额和扣税的双重扣除待遇。
五、视同销售货物和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营改增”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不能随意跨越次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应税货物、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括消费税税额,这里的消费税税额包括从价计算、从量计算、复合计算的全部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照消费税一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小结: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即涉及进项税额计算和转出还包括销项税额的计算。增值税应税范围较广,具体规定较为详细,这些都给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制造了不少的麻烦,特别是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计算更加复杂,这就加大了企业会计人员或是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相关人员只有在工作之余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才能在实务操作中做到游刃有余,不至于让企业因相关税费计算出现错误而被税务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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