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公文的年份不能是数字?
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4-1999)第8.1.5条“发文字号”明确规定:(发文字号的)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
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条文释义中,也明确提到年份应用六角括号“〔 〕”括起。注意,六角括号不是数学公式的中括号,因为当引用公文时,标题后面的发文字号要用圆括号(即小括号)“( )”括起,如果年份用中括号括起,就违反了低级符号中不得包含高级符号的原则。称“〔 〕”为“六角括号”是与数学的中括号相区别,二者形状不同。有的文件把发文字号的年份用圆括号括起,是不对的,要按规定使用六角括号。
扩展资料:
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发文字号位于文件名称下方居中处,在文件名称和横隔线之间。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三部分组成。发文代字由发文机关自行拟定,固定使用,不能经常更改。年份用六角括号括起,顺序号不用括号。如“国办发〔1996〕2号”,即说明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在1996年所发出的第2号文件;“人外发〔1994〕1号”即为人事部外事司1994年发出的第1号文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发文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