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几类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扩展资料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继续医学教育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扩展资料:
Ⅰ类学分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其计算方法如下: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科研项目、科技奖励项目和专利在批准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省级学分:
项目组成员排序第一名按下列记分排名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
国家级10学分。
省、部级7学分。
省卫生厅课题5学分。
发明专利10学分。
实用新型专利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授予省级学分:
论文发表刊物 第一作者按下列计分,排名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
国际刊物(用外文发表)7学分。
论文被国际检索刊物SCI收录5学分。
5、论文、科技成果被外单位作者发表的论文引用,每次每位作者加1学分。
6、参加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省级继续教育考试,按考试成绩授予省级学分。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举办国家级继续教育学习班
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
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我空间日志有详细说明。
一、总体要求
(一)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三)乡村医生每年学分数不低于8学分。
(四)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三级医院的中高级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3分。
二、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具体要求
(一)省级医疗卫生机构
中级及以上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二)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
高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中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三)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高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中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2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Ⅰ类学分,自学学分不超过5分。
(五)乡村医生,每年获得学分不低于8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Ⅰ类学分。
第七条 新入职的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初级职称前,原则上参照初级职称学分要求执行。
第八条 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第九条 参加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全科医师、护士及药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人员,按照年度考核或结业考核成绩合格并由培训基地审核通过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第十条 经单位批准,参加卫生支农、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或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3个月及其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学分;参加3个月以内的,每1个月授予6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第十一条 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全年所获得的学分不超过10学分(含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十二条 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需要说明的是,疫情期间国家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方面有调整,因此,关于疫情期间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以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