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00一是普遍性。当今世界,有2000多个民族分布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民族问题广泛地存在于不同制度的国家中,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族问题作为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是一种普遍存在、内容宽泛的社会现象。
00二是复杂性。我国民族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国际问题与国内问题、物质贫困与精神贫困、优秀的传统文化与落后的生活方式、合法的民族宗教活动与非法的民族宗教活动、政治问题与社会问题、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等相互交织在一起。世界民族问题除此而外,还有国家主权问题、领土问题、国家关系问题(多边关系、双边关系)、人权问题等等。
00三是长期性。民族问题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其产生、发展、融合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民族差异和民族特点长期存在,并且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民族问题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这就决定了民族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00四是国际性。民族问题的国际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00第一,民族问题往往超出一国的范围,对国际关系产生影响;
00第二,民族问题已经成为国际上多民族国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但是,民族问题的国际性不等于民族问题的国际化。民族问题国际化则是指一些西方国家利用民族、宗教问题,打着“民主”和“人权”的旗号,实施“西化”、“分化”战略,达到干涉和控制他国内政目的的一种手段。
00五是重要性。“民族、宗教无小事”。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社会稳定、边疆巩固、经济发展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解决好民族问题无论是对多民族国家,还是对由多民族组成的世界来说,其重要性是不容质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