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户和城镇户口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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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农业户口是指农民(农村集体组织内人员),非农业包括所有不从业农业生产的人员。现在搞户籍改革,只有居民户口,消除城乡差别,也就是说以后只有居民户口,没有农业和非农之说,但目前由于体制遗留问题,城镇化建设进展不是很快,所以我们国家同时有农业,非农,居民三种户口并存的局面。
一、非农业户口宅基地确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是村集体对集体成员的一种生活保障。非农业户口自然不属村集体成员,不应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对于祖上遗留下来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作为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同样具有继承权。该权利是对建筑物及附着物而言的所有权。如建筑物存有且可继续使用,非农业户口人员同样可以继承后继续使用,因地随房走,故可以对建筑物所占土地进行使用。但该宅基地不应确权给非农业户口继承人。
二、户籍类别是什么?
户口类别即户口性质,具体分类如下:按国家规定,早期我国户口性质只有两种: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
(1)农业户口比较庞大,也比较单一;而非农户口虽然少,但成份复杂。
(2)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
一、非农业户口宅基地确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是村集体对集体成员的一种生活保障。非农业户口自然不属村集体成员,不应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对于祖上遗留下来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作为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同样具有继承权。该权利是对建筑物及附着物而言的所有权。如建筑物存有且可继续使用,非农业户口人员同样可以继承后继续使用,因地随房走,故可以对建筑物所占土地进行使用。但该宅基地不应确权给非农业户口继承人。
二、户籍类别是什么?
户口类别即户口性质,具体分类如下:按国家规定,早期我国户口性质只有两种: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
(1)农业户口比较庞大,也比较单一;而非农户口虽然少,但成份复杂。
(2)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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