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有食品销售这个经营范围,现在想和食品厂合作,他们生产加工,贴上我们的品牌进行销售,可以吗
我们品牌有的,商标有的,QS证书没的,除了包装上印上我们公司的信息资料,生产包装的步骤都由证件齐全的其他厂家加工,可以吗,求求 展开
食品委托加工行为,在食品生产职能还未划入国家食总局之前 ,也就仍归国家质监总局监管时,是需要以下要求:
1、双方均有合格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2、受委托方应该有合格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即原先的QS证,并且,该生产许可证上的许可内容要符合委托加工的项目,假如你要委托加工 的项目,没有获得生产许可,则是不可以的。
3、双方必须签订合同 ,并且到当地质监部门备案。
当然这是原先质监部门监管时的条件,今年由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经于10月1日生效,并且食品生产监管也早由质监部门划入食药部门,因此,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对委托加工也做了一些规定,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80号令)中有规定:
第五节 委托加工备案
第四十五条 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第四十六条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四)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第四十八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
第五十条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得出的结论:
委托方首先应是合理合法的注册单位,所以委托方当然就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了,因为委托方只负责销售,所以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假如委托方没有工厂,那当然办理不了生产许可证的,所以,委托加工时,委托方你只需找一个有生产许可资格的厂家合作即可。另外,委托加工备案,各地有各地的不同要求,选哪家就要符合哪家的当地委托备案管理规定。
除了这种情况外,还有一种就是你自己提供原料,只是利用该厂家的生产线来给你加工,销售时贴上你的标签;这样的委托很少见。一般来说,第一样形式较多。
那只要有食品生产的经营范围就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