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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
1.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展开
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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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适用侵权地准据法,即中国法律.
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时,既可以侵权地法,也可以适用依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时,既可以侵权地法,也可以适用依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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