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按手印时,应该拿红色印泥那根手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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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按手印时,对手指是没有具体要求的,是根据个人习惯来使用的,通常使用的是右手食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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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特殊签章方式的解释,即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对于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的解释。
【条文理解】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任何一种书面合同,只有在通过某种方法将其特定化以后,才能实现法律上书面形式的功能,并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传统商务活动中合同的签署,人们往往通过摁手英手写签名、加盖图章等方法,来确认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其所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体内容。
《合同法》规定的最常用的签章方式是签字或盖章,或者签字加盖章,既未明确可以采用摁手印的方式,也未明确否定采用摁手印的方式。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甚至在部分城市中许多人仍然习惯于摁手印签约。人民法院如果对摁手印不予承认,可能会使相当一部分合同无法发生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上的意思主义原则,合同甚至可以不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签订,只要双方意思表示能够达成一致,即形成合意,就可以认为合同成立。德手印与签字或者盖一章都具有将意思表示的内容与意思表示的主体联结起来进而确认合同主体的作用。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摁手印应当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理解时应当明确,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不是要解决整个合同的效力问题的,并不意味着合同一定是有效的,因为合同的效力评价取决于国家意志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即使摁的手印是真实的、有效的,合同如果具有《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仍然是无效的。合同的成立与否,则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摁的手英签的名、盖的章真实有效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条件。至于德的手印的真实性问题,譬如是否在醉酒、昏迷、胁迫状态下形成的,需要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具体案情对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以后加以解决。
本条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发扬司法民主、充分吸收民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结果。具体说来,本条是根据一位普通公民的建议,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7年讨论2007年全年司法解释立项计划时决定立项之后,与原来已经起草出来的合同法解释(稿)合并作出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本条解释过程中,针对用“摁”手印还是“捺”手印的问题,有人主张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9条第(1)项“捺颖的提法。“捺颖虽然是正式书面语言,但不够通俗,不如“摁手颖更为普通百姓所喜闻乐见,更接近人民群众的语言,更容易为广大群众正确理解。本条解释实际上是对民间习惯、交易习惯的认可。
也有人以太“土”为理由主张对此不作解释,因为摁指印是中国历史传统,早已具备习惯法的效力,不解释也一样发生法律效力。尽管应当肯定“摁手颖这种形式的效力,但没有必要在合同法解释中再行规定。
“摁手颖这种形式很“土”吗?其实不然。最现代的电子合同签名中同样有摁手印的问题。电子签名,是指关联或附属于往来的数据电文,能够起到鉴别身份或验证信息内容真实性作用的电子记录。它主要是通过对某种或某几种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起到一种保障性信用工具的作用,将传统书面签名的法律功能与计算机应用技术能力结合起来,以保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个人信用。电子签名在我国法律上已经得到正式承认。我国现行的《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省电子交易条例》第33条第5款将“电子签名”定义为“是指以电子方式表现的用于鉴别身份的任何字母、字符、数字或者其他代码等电子记录,包括数字签名、口令、密匙、生物特征等鉴别方式”。其中也包括“摁手颖这种形式。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是采用“功能等同”法来规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并且“侧重于签名的两种基本功能:一是确定一份文件的作用,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了该项文件的内容。”况且,“土”问题不是司法解释必须回避的,恰恰相反,符合中国国情、审判实践确实需要解释的,有利于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就应当作出解释。
本条解释中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摁手印对于合同成立的效果,即合同白当事人摁手印时成立。故人民法院认定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可更多地促成合同成立生效,有利于鼓励交易。
附:针对“合同上仅摁有手印应如何认定”问题,河北省的一位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关于提请制定《签订合同时仅摁有手印应如何认定》司法解释的建议书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贵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和一名法律工作者,特向贵院提出制定《签订合同时仅摁有手印应如何认定》的司法解释的建议。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特殊签章方式的解释,即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对于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的解释。
【条文理解】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任何一种书面合同,只有在通过某种方法将其特定化以后,才能实现法律上书面形式的功能,并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传统商务活动中合同的签署,人们往往通过摁手英手写签名、加盖图章等方法,来确认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其所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体内容。
《合同法》规定的最常用的签章方式是签字或盖章,或者签字加盖章,既未明确可以采用摁手印的方式,也未明确否定采用摁手印的方式。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甚至在部分城市中许多人仍然习惯于摁手印签约。人民法院如果对摁手印不予承认,可能会使相当一部分合同无法发生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上的意思主义原则,合同甚至可以不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签订,只要双方意思表示能够达成一致,即形成合意,就可以认为合同成立。德手印与签字或者盖一章都具有将意思表示的内容与意思表示的主体联结起来进而确认合同主体的作用。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摁手印应当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理解时应当明确,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不是要解决整个合同的效力问题的,并不意味着合同一定是有效的,因为合同的效力评价取决于国家意志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即使摁的手印是真实的、有效的,合同如果具有《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仍然是无效的。合同的成立与否,则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摁的手英签的名、盖的章真实有效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条件。至于德的手印的真实性问题,譬如是否在醉酒、昏迷、胁迫状态下形成的,需要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具体案情对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以后加以解决。
本条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发扬司法民主、充分吸收民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结果。具体说来,本条是根据一位普通公民的建议,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7年讨论2007年全年司法解释立项计划时决定立项之后,与原来已经起草出来的合同法解释(稿)合并作出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本条解释过程中,针对用“摁”手印还是“捺”手印的问题,有人主张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9条第(1)项“捺颖的提法。“捺颖虽然是正式书面语言,但不够通俗,不如“摁手颖更为普通百姓所喜闻乐见,更接近人民群众的语言,更容易为广大群众正确理解。本条解释实际上是对民间习惯、交易习惯的认可。
也有人以太“土”为理由主张对此不作解释,因为摁指印是中国历史传统,早已具备习惯法的效力,不解释也一样发生法律效力。尽管应当肯定“摁手颖这种形式的效力,但没有必要在合同法解释中再行规定。
“摁手颖这种形式很“土”吗?其实不然。最现代的电子合同签名中同样有摁手印的问题。电子签名,是指关联或附属于往来的数据电文,能够起到鉴别身份或验证信息内容真实性作用的电子记录。它主要是通过对某种或某几种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起到一种保障性信用工具的作用,将传统书面签名的法律功能与计算机应用技术能力结合起来,以保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个人信用。电子签名在我国法律上已经得到正式承认。我国现行的《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省电子交易条例》第33条第5款将“电子签名”定义为“是指以电子方式表现的用于鉴别身份的任何字母、字符、数字或者其他代码等电子记录,包括数字签名、口令、密匙、生物特征等鉴别方式”。其中也包括“摁手颖这种形式。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是采用“功能等同”法来规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并且“侧重于签名的两种基本功能:一是确定一份文件的作用,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了该项文件的内容。”况且,“土”问题不是司法解释必须回避的,恰恰相反,符合中国国情、审判实践确实需要解释的,有利于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就应当作出解释。
本条解释中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摁手印对于合同成立的效果,即合同白当事人摁手印时成立。故人民法院认定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可更多地促成合同成立生效,有利于鼓励交易。
附:针对“合同上仅摁有手印应如何认定”问题,河北省的一位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关于提请制定《签订合同时仅摁有手印应如何认定》司法解释的建议书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贵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和一名法律工作者,特向贵院提出制定《签订合同时仅摁有手印应如何认定》的司法解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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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是右手的食指,但有些人不懂也有用右手拇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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