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什么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时间是1980年2月12日,生效时间是198年1月1日。
一、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七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自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