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为什么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

 我来答
188732168偶Q
2012-04-02 · TA获得超过73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1422
采纳率:0%
帮助的人:537万
展开全部
          ---从股权分置的解决看非流通股东侵占流通股东权益.自从国家颁布股权分置解决实施方案后,已有三一重工、清华同方、紫江企业、金牛能源等四家企业进入试点。从三一重工股权分置解决实施方案的顺利通过,也就使广大流通股东清楚地看到:非流通股东侵占流通股东权益的事实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我们知道,三一重工的非流通股东在上市时的总出资是58800万元(2003年中期所有者权益152160万元),获取了18000万股三一重工股权,折合每股股权的出资3.27元;而三一重工的流通股东在上市时的总出资是93360万元,获取了6000万股三一重工股权,折合每股股权的出资15.56元。三一重工的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按混合出资后的净资产是每股6.34元。2003年三一重工的分配方案是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元,2004年三一重工的分配方案是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0股派2元。按送10股和累计派现6元后,推算截止2005年3月末三一重工的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按混合出资后的净资产是约每股3.98元。此次三一重工股权分置解决实施方案是:三一重工的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每10股送3.5股,并由公司从本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向流通股东每10股派8元。从执行此方案的情况分析:流通股东在此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前(送股派现后)的每股成本是3.74元,实施后的每股成本是4.95元,取得16200万股流通股;三一重工的非流通股东在此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前(送股派现后)的每股成本是1.335元,取得32000万股非流通股,实施后的每股成本是3.02元,取得27800万股(有条件上市)的流通股;执行此股权分置方案后的公司每股净资产是3.98元。也就是说,执行此方案后三一重工的非流通股东(出资成本3.02元)和流通股东(出资成本4.95元)出资不一样,但均可上市流通,所持股票均享有同等权利。试问?这样的股权分置解决实施方案公平吗?合理吗?合法吗?中国股票市场为啥一提解决股权分置实施方案就会一跌再跌?究其根本原因就是:股权分置实施方案中非流通股东极大地侵占流通股东权益的事实被合法化!也就是让非流通股东合法的从流通股东口袋里强行掏钱,这种现象对流通股东而言,难道不害怕吗?正因为中国股市存在着此等极不公平合理的情况,所以股市下跌也就在所难免了!如何解决股权分置过程中非流通股东侵占流通股东权益的问题?关键是遵循和维护股票市场的公平原则,按历史成本法让非流通股东折股,放弃本不应占有流通股东的那部分权益。举例说:按历史成本法推行股权分置的对价应该是:如*ST闵电(000993),上市时总出资约150240万元,其中:对流通股东的发行价是11.25元/股,流通股10000万股,出资112500万元;而非流通股东的出资是1.887元/股,非流通股20000万股,出资37740万元。时至今日,*ST闵电(000993)派发红利和分摊亏损后,流通股东的发行价(按分摊80%亏损额计算)是8.73元/股,而非流通股东的出资是1.43元/股。按股票市场的公平原则,也就是说,*ST闵电(000993)的非流通股东应按最高限8.73比1.43的比例进行缩股,即由原20000万股缩减为3276万股。缩股后,*ST闵电(000993)的总股本应为13276万股,每股净资产为8.75元。也就是说,原非流通股东出资的37740万元占有28665万元净资产,流通股东出资112500万元占有87500万元净资产,*ST闵电(000993)原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出资的净资产缩水在22%--24%之间。总之,国家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上应充分体现保护原流通股东利益和防止非流通股东利益流失,严格防范非流通股东侵占原流通股东权益。以公平合理、平等合法的方式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那末,中国的证券市场就一定会前途广阔!
娱乐这个feel倍爽儿
2015-09-11 · 人生如戏,戏如人生 娱百家事,乐万千户
娱乐这个feel倍爽儿
采纳数:47982 获赞数:334161

向TA提问 私信TA
展开全部
  股权分置改革的游戏规则就是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讨价还价。最后确定的价格既不取决于成本,也不取决于期望,而是完全由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决定。当然,也可能双方都不满足参与约束,因而博弈并没有均衡解。  
  流通股股东是中国股市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就是参与中国股市的持有流通股的投资人。流通股股东是与非流通股股东相对称。
  非流通股股东是中国股市的特有概念,指“非流通股”的持有人。在中国股市中,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
  其中“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法人股”包括中资发起人股、社会法人股、外资发起人股。
  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工作是使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东做出违约补偿(对价补偿),以换取其持有的本不流通的股份“流通”的权利。
  一般先是对流通股股东送股,这就出现了股改方案实施当日股票折价的现象。股改中非流通与流通股协商采取非流通股中拿出部分对价股和对价资金送与流通股股东的办法,在非流通股流通上市那天实施方案,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大非小非解禁期到了,这些有条件限售股终于变成了流通股上市,流通股股东也获赠了对价股份。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1条折叠回答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