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咨询

1.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 1.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工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营业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Q: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6.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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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单骑的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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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企业的设立合法,但由于在工商注册备案仅有一自然人股东,且注册资本仅一元,因此不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范畴,而属个人独资的无限责任公司。;
2、刘某允许另一人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合法;但因新投资人没有到工商备案为股东,
所投资的5万元也不做公司注册增资,因此,从工商登记管理来看,该公司还是个人独资的
无限责任公司。而黄某因与刘某签订协议而成为合伙关系。
3、该企业如聘用固定职工,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直接向刘某的家庭求偿,只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属
于刘某和黄某的资产。因法院虽然判刘某承担无限责任,但法院也裁定黄某承担清偿公司债
务,因此,不能追索刘某的家人。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违法《公司法》;
6、法院判决对刘某是正确的,但裁定黄某承担无限责任,黄某可以上诉。
kschoo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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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到《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的适用问题。我们主要从研习该法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作以下评断: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6)、就本案而言,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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