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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男,36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性唤起执行期间自2009年12月11日起计算)。2009年12月6日,肖某被送往某监狱服刑。2011年9月28... 肖某,男,36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性唤起执行期间自2009年12月11日起计算)。2009年12月6日,肖某被送往某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8日晚,肖某违规在监区小组厕所内洗澡,被同室罪犯温某告知值班警察,值班警察对肖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写出检讨。肖某回到小组后于温某发生激烈争吵。10月2日,肖某趁人不备将一根铁制条形支架偷偷带回监仓。10月3日凌晨1时许,肖某趁温某熟睡之机,手持铁制支架猛击温某头部数下,经法医鉴定,温某的伤情为轻伤。检方对肖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经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肖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逐依法判处其两年有期徒刑(判决已生效)。
【问题】
对于肖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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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扰龙松7L
2012-04-03 · 超过1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回答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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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当然是罪刑法定和罪责性相适应原则
追问
能具体一点么??
追答
罪刑法定就是法律规定的就为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能处罚,不能定罪:罪责刑相适应就是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要与其犯罪性质相适应,也要与其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其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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