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是什么?
新中国成立后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会议代表全国各族人民意志,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国旗、国歌、纪年4个重要决议,选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额度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为国家最高政权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军事上,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建立的统一的军队;在经济上,实行“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的根本方针;
在文化教育上,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建设人才为主要任务;在民族政策上,实行团结互助,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外交上,坚持独立、自主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的原则。
建国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49年6月15日,新政协筹备会在北平举行。第三小组在周恩来主持下,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草拟了《共同纲领》修订初稿,经多方讨论后,《共同纲领》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讨论通过。9月29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同时,《共同纲领》还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制度,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及文化教育、外交民族等各方面的基本政策。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成为中国人民的大宪章,它在一个时期内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建国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