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我续签,如何给予我赔偿?我是2005年3月上班到2012年3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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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2005年3月上班到2012年3月合同到期,共工作七年。
如果你在2008年1月1日后与单位没有签订过两次以上劳动合同,就不具备可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但需要向你支付4.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则只要你提出,单位不得擅自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如果你在2008年1月1日后与单位没有签订过两次以上劳动合同,就不具备可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但需要向你支付4.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则只要你提出,单位不得擅自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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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凭什么我2008年1月1日前的劳动就不算赔偿了?你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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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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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等于你工作了7年,那么公司应当给予你8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标准是你上一年度的工资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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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7个月吧?你说话还是要负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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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你4.5个月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从《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开始支付。
从《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开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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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支付给你4.5个月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从《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开始支付。是开始支付还是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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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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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若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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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08年新劳动法实施开始,有一年赔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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