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帮帮我!!

我是2011年7月底进的分公司,2011年10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分公司于2012年2月份10号左右接到总公司培训通知,时间是2012年2月20到2月25共6天。于是分公... 我是2011年7月底进的分公司,2011年10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分公司于2012年2月份10号左右接到总公司培训通知,时间是2012年2月20到2月25共6天。于是分公司委派我与另一名技术员工去总公司进行设计软件的培训,前提是要与分公司签订一份协议(见附件)。总公司是通过OA直接下发到各个分公司的通知,通知中也没有提到要求分公司出培训费用问题。在培训过程中我咨询过总公司,以及去培训的其他分公司人员,他们也没有被要求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关于这次培训的协议,只有我们分公司有这个协议。协议签订的时候,总部计划是培训6天的,协议签订后,总公司口头通知培训时间改到2012年2月29到3月3号也就是说,我们实际培训的只有4天时间。公司培训结束后并没有按照约定把我调到相关岗位,现在我想辞职,公司要求我赔偿违约金,我该怎么办。我看过相关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知识,上面说要公司出具培训发票,但是我们这次培训分公司并没有出任何培训费用,也就不会有培训发票,如果我向公司提出要求他们出具发票的话,那发票一定是假的因为就不存在培训发票,我该怎么办??难道就该为4天的培训被他们束缚在这里待4年吗?如果公司给我发展的空间我也不会走的,现在是他们不给我机会从事我当初进公司签订的岗位,所以我才会辞职的,好心的您,请帮帮我!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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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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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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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总公司安排的培训,是不能约定违约金,要求你支付违约金也是不合法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另外,你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1年8月底至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月开始,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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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请问试用期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合同的话,也算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吗?
还有就是这次培训是总公司组织的,与我们分公司没有关系的是吗?我们公司是一个大公司里的大股东出钱买的我们现在的公司,虽说是独立出来了,但是好多解密流程还是总公司在管,我们这里有独立核算的权力,但是还是归总公司在管,我们现在公司名称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了,也不知道这个关系是什么样的。
追答
是试用期没有签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的。超过一个月的都可以要求赔偿的。如果公司请第三方来培训的话,实际产生的费用,还是可以要求你们分摊的,如果只是内部培训,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的。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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