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问题适用人大质询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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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历史上第一起质询案
1980年9月,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170多名北京团代表就新中国成立以来投资最大的“上海宝钢工程建设问题”向冶金部提出质询。在此次人代会上,北京、天津、上海等5个代表团先后4次向冶金部提出质询,共提了60条意见。有代表对厂址的选择提出质疑:“听说目前选址的地基是软土层,桩基位移,工厂会滑到长江里去,是否确有其事?”有代表担心对宝钢的投资是个无底洞,“宝钢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能像冶金部所讲的13年收回投资么?”代表们还对宝钢建设的规模、环保、进口矿石等问题提出质疑。时任冶金部部长唐克等,认真回答了代表们的质询,详细介绍了有关的数据。但是代表们仍然不满意,表示要继续关注宝钢的建设工作。这是全国人大历史上第一起质询案,史称“共和国质询第一案”。
湖南:“一问三不知”
副省长质询后被罢免
在1989年5月召开的湖南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就中央要求的清理整顿公司问题向省政府提出质询案。不料,负责该项工作的副省长杨汇泉在回答代表质询时,对涉及省政府负责人子女、亲戚在公司任职等相关情况一问三不知。提出质询的177名代表很不满意,联名提出罢免案。结果罢免案以506票赞成、162票反对、98票弃权获得通过。“这是藐视代表、藐视人民的权利,代表当然有理由对他表示不信任。”亲历此事的湖南省七届人大代表傅学俭表示,罢免的理由很充分,符合法定程序,经得起时间检验。这是人大发展史上,首例由代表联名提出并获通过的罢免省级政府官员的案例。代表们认为,罢免一位副省长的影响远远超过选举一位副省长的影响。这意味着人大可以依法监督、处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称职、腐败行为。
质询如何才能够发生?以全国人大的质询案为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只有“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但是,代表提出质询案,并不意味着该质询能够列入议程。按照法律规定,代表提出质询案后,还需要经过主席团的决定,质询案才能够真正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质询。
但有了法律的规定,并不是意味着人大代表的质询案就能够列入会议议程而成为质询。以1980年“上海宝钢工程建设问题”质询案为例,虽然这是我国人大历史上的第一起质询案,且时任冶金部部长的唐克也认真回答了人大代表的提问。但从严格的法律意义而言,这并不是一起真正的质询。因为当时虽然提出质询的代表人数符合质询案的规定,但是这个质询议案并未列入正式会议议程,因此,这只能算是“询问”而非“质询”。
为什么主席团没有将这些代表的质询案列入会议议程?到目前为止,官方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有三个因素不可忽视。首先,人代会的议程决定了质询案无法实现。在我国,全国人代会的议程都是固定的——— 限定了开会的时间,限定了每日的议程,如果在人代会期间增加质询,将可能导致正常的会议议程被一个质询案打破,从而无法在预先设定的期限内完成预定的议题。
其次,主席团议事规则的缺失也是质询案无法产生的原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在全国人代会期间,主席团负责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意味着主席团具有了将质询案是否列为大会议程的权力。但是纵观相关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主席团的决定形成是主席团成员简单多数投票表决,还是三分之二投票表决,或者是其他形式表决?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议事规则的模糊,导致了质询案在提交到主席团时,并不能够由质询案变为真正的具有法律形式的质询。
最后,人大代表的职业构成也不可忽视。据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的统计,全国人大代表中有近70%“是来自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在我们看来,过高的官员比例限制了人民代表提出质询案的可能。设想一下,在当下通过“跑部前进”也能够获得资源的决策体制下,地方政府机构的人大代表怎么可能会提出针对中央部委的质询案?从全国人代会以往的历史来看,提出质询的往往是独立的不在行政机构任职的代表,如上述唯一一次质询案,就是由非在政府机构任职的全国人大常委厉以宁提出。这也佐证了在现有的体制下,由地方官员组成的人大代表很难对国务院和各部委提出真正的质询案。
在我们看来,在以上的技术性细节尚未得到解决之前,质询要从法律文本中的规则变为法律实践中的行动,可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只有通过具体的程序性细节的完善,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1980年9月,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170多名北京团代表就新中国成立以来投资最大的“上海宝钢工程建设问题”向冶金部提出质询。在此次人代会上,北京、天津、上海等5个代表团先后4次向冶金部提出质询,共提了60条意见。有代表对厂址的选择提出质疑:“听说目前选址的地基是软土层,桩基位移,工厂会滑到长江里去,是否确有其事?”有代表担心对宝钢的投资是个无底洞,“宝钢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能像冶金部所讲的13年收回投资么?”代表们还对宝钢建设的规模、环保、进口矿石等问题提出质疑。时任冶金部部长唐克等,认真回答了代表们的质询,详细介绍了有关的数据。但是代表们仍然不满意,表示要继续关注宝钢的建设工作。这是全国人大历史上第一起质询案,史称“共和国质询第一案”。
湖南:“一问三不知”
副省长质询后被罢免
在1989年5月召开的湖南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就中央要求的清理整顿公司问题向省政府提出质询案。不料,负责该项工作的副省长杨汇泉在回答代表质询时,对涉及省政府负责人子女、亲戚在公司任职等相关情况一问三不知。提出质询的177名代表很不满意,联名提出罢免案。结果罢免案以506票赞成、162票反对、98票弃权获得通过。“这是藐视代表、藐视人民的权利,代表当然有理由对他表示不信任。”亲历此事的湖南省七届人大代表傅学俭表示,罢免的理由很充分,符合法定程序,经得起时间检验。这是人大发展史上,首例由代表联名提出并获通过的罢免省级政府官员的案例。代表们认为,罢免一位副省长的影响远远超过选举一位副省长的影响。这意味着人大可以依法监督、处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称职、腐败行为。
质询如何才能够发生?以全国人大的质询案为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只有“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但是,代表提出质询案,并不意味着该质询能够列入议程。按照法律规定,代表提出质询案后,还需要经过主席团的决定,质询案才能够真正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质询。
但有了法律的规定,并不是意味着人大代表的质询案就能够列入会议议程而成为质询。以1980年“上海宝钢工程建设问题”质询案为例,虽然这是我国人大历史上的第一起质询案,且时任冶金部部长的唐克也认真回答了人大代表的提问。但从严格的法律意义而言,这并不是一起真正的质询。因为当时虽然提出质询的代表人数符合质询案的规定,但是这个质询议案并未列入正式会议议程,因此,这只能算是“询问”而非“质询”。
为什么主席团没有将这些代表的质询案列入会议议程?到目前为止,官方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有三个因素不可忽视。首先,人代会的议程决定了质询案无法实现。在我国,全国人代会的议程都是固定的——— 限定了开会的时间,限定了每日的议程,如果在人代会期间增加质询,将可能导致正常的会议议程被一个质询案打破,从而无法在预先设定的期限内完成预定的议题。
其次,主席团议事规则的缺失也是质询案无法产生的原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在全国人代会期间,主席团负责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意味着主席团具有了将质询案是否列为大会议程的权力。但是纵观相关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主席团的决定形成是主席团成员简单多数投票表决,还是三分之二投票表决,或者是其他形式表决?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议事规则的模糊,导致了质询案在提交到主席团时,并不能够由质询案变为真正的具有法律形式的质询。
最后,人大代表的职业构成也不可忽视。据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的统计,全国人大代表中有近70%“是来自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在我们看来,过高的官员比例限制了人民代表提出质询案的可能。设想一下,在当下通过“跑部前进”也能够获得资源的决策体制下,地方政府机构的人大代表怎么可能会提出针对中央部委的质询案?从全国人代会以往的历史来看,提出质询的往往是独立的不在行政机构任职的代表,如上述唯一一次质询案,就是由非在政府机构任职的全国人大常委厉以宁提出。这也佐证了在现有的体制下,由地方官员组成的人大代表很难对国务院和各部委提出真正的质询案。
在我们看来,在以上的技术性细节尚未得到解决之前,质询要从法律文本中的规则变为法律实践中的行动,可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只有通过具体的程序性细节的完善,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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