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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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
尊严zūn yán
①尊贵庄严:~的讲台
②可尊敬的身份或地位:民族的~│法律的~
1.庄重肃穆;尊贵威严。《荀子·致士》:“尊严而惮,可以为师。” 汉 董仲舒 《春秋繁露·立元神》:“贤者备股肱,则君尊严而国安。” 宋 司马光 《进<孝经指解>札子》:“体貌尊严,举止安重。” 丁玲 《过年》:“只觉得舅舅仍然很尊严,很大,高不可及,只呼吸都象表示出有与凡人不一样的权威。”
2.崇高庄严。 宋 梅尧臣 《汝州登慈寺阁望嵩岳》诗:“ 少室 出天外,巍巍何尊严。” 清 孙枝蔚 《病愈赠医者宋迪公》诗之八:“低头幕府尊严地,种杏安能许外人。”
3.尊贵的地位或身分。 老舍 《四世同堂》十一:“ 日本 军人们心里很不痛快,因为这样的简陋的场面颇有损于‘帝国’的尊严。”
4.指不容侵犯的地位或身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魏巍 《这里是今天的东方》:“没有人会知道,她还要对全人类做出些什么;维护和平,维护人类尊严的抗美援朝战争,不过是她开始的一件罢了。”
(1) [dignity;honour]∶尊贵的地位和身份
国家尊严
人格尊严
人类生而自由并享有相等的尊严与权利
(2) [sanctity]∶不容侵犯的地位和身份
法律的尊严
名人名言:
托·伍·威尔逊: 国家的尊严比安全更为重要,比命运更有价值。
桑塔亚那: 诗人的想象力支配现实的程度,说到底,是衡量他的价值和尊严的精确尺度。
车尔尼雪夫斯基: 为人粗鲁意味着忘却了自己的尊严。
席勒: 一个国家如果不能勇于不惜一切地去维护自己的尊严,那么,这个国家就一钱不值。
亚里士多德: 一个人的尊严并非在获得荣誉时,而在于本身真正值得这荣誉。
尊严zūn yán
①尊贵庄严:~的讲台
②可尊敬的身份或地位:民族的~│法律的~
1.庄重肃穆;尊贵威严。《荀子·致士》:“尊严而惮,可以为师。” 汉 董仲舒 《春秋繁露·立元神》:“贤者备股肱,则君尊严而国安。” 宋 司马光 《进<孝经指解>札子》:“体貌尊严,举止安重。” 丁玲 《过年》:“只觉得舅舅仍然很尊严,很大,高不可及,只呼吸都象表示出有与凡人不一样的权威。”
2.崇高庄严。 宋 梅尧臣 《汝州登慈寺阁望嵩岳》诗:“ 少室 出天外,巍巍何尊严。” 清 孙枝蔚 《病愈赠医者宋迪公》诗之八:“低头幕府尊严地,种杏安能许外人。”
3.尊贵的地位或身分。 老舍 《四世同堂》十一:“ 日本 军人们心里很不痛快,因为这样的简陋的场面颇有损于‘帝国’的尊严。”
4.指不容侵犯的地位或身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魏巍 《这里是今天的东方》:“没有人会知道,她还要对全人类做出些什么;维护和平,维护人类尊严的抗美援朝战争,不过是她开始的一件罢了。”
(1) [dignity;honour]∶尊贵的地位和身份
国家尊严
人格尊严
人类生而自由并享有相等的尊严与权利
(2) [sanctity]∶不容侵犯的地位和身份
法律的尊严
名人名言:
托·伍·威尔逊: 国家的尊严比安全更为重要,比命运更有价值。
桑塔亚那: 诗人的想象力支配现实的程度,说到底,是衡量他的价值和尊严的精确尺度。
车尔尼雪夫斯基: 为人粗鲁意味着忘却了自己的尊严。
席勒: 一个国家如果不能勇于不惜一切地去维护自己的尊严,那么,这个国家就一钱不值。
亚里士多德: 一个人的尊严并非在获得荣誉时,而在于本身真正值得这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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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严是德国基本法中的一个理念,该法规定∶「人性尊严不可侵犯。国家一切权力均有义务尊重并保护人性之尊严」。此一理念被许多国家采为宪法的最高指导原则。
内涵
人性尊严的意涵,在哲理上有相当丰富的讨论,但在法学领域之中则认为人性之尊严难以加以正面描述或定义,德国宪法实务界认为,相较於正面定义人性尊严,在法学上更有意义的是确立人性尊严不可侵害之原则,包括了国家公权力对於任何一个人的尊严,在消极面上不应加以侵害,在积极面上更负有防御侵害的保护义务。人性尊严的正面表述大致可以说是∶每一个人都是自主、自决的独立个体,都是具体存在并且具有意义的生命。每个人均有权利为自己维护自己的尊严;每一个人在社会中,均有其一定的社会价值,每个人都有权主张自己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因此,国家不能为了成就特定人的目的,而将任何人当成达成目的的手段,人尤其不能被贬抑为单纯仅受国家行为支配的客体,而在根本上损及其做为一个人的主体性,包括了他的自主、自决及自治权力。
客体公式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於人性尊严侵害之判断,常引用所谓「客体公式」(Objektformel),亦即「具体的个人被贬为客体、纯粹的手段或是可任意替代人物」,有法学家认为此一公式过於简单而常流於个说个话的场面。该院为补充此一公式之欠缺,正面认定侮辱(Erniedrigung)、烙印(Brandmarkung)、跟踪(Verfolgung)、逐出社会(Achtung)均属侵害人性尊严。不过该院也在解释中指出,并非每一项限制人民自由、赋予人民义务或未经人民同意而使其受不知且持续不使其知的措施拘束的规制或命令,皆抵触基本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最高性
宪法学者陈清秀指出,尊重并保障人性尊严是一种宪法价值的决定。一旦确立国家公权力应对人性尊严加以尊
重与保障,人性尊严即成为宪法秩序中最高的法律价值,非但在行政、立法及司法上均应受到人性尊严原则的拘束,不容国家机关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予以侵害外,甚至属于不得经由修宪程序变更的宪法核心领域。
内涵
人性尊严的意涵,在哲理上有相当丰富的讨论,但在法学领域之中则认为人性之尊严难以加以正面描述或定义,德国宪法实务界认为,相较於正面定义人性尊严,在法学上更有意义的是确立人性尊严不可侵害之原则,包括了国家公权力对於任何一个人的尊严,在消极面上不应加以侵害,在积极面上更负有防御侵害的保护义务。人性尊严的正面表述大致可以说是∶每一个人都是自主、自决的独立个体,都是具体存在并且具有意义的生命。每个人均有权利为自己维护自己的尊严;每一个人在社会中,均有其一定的社会价值,每个人都有权主张自己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因此,国家不能为了成就特定人的目的,而将任何人当成达成目的的手段,人尤其不能被贬抑为单纯仅受国家行为支配的客体,而在根本上损及其做为一个人的主体性,包括了他的自主、自决及自治权力。
客体公式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於人性尊严侵害之判断,常引用所谓「客体公式」(Objektformel),亦即「具体的个人被贬为客体、纯粹的手段或是可任意替代人物」,有法学家认为此一公式过於简单而常流於个说个话的场面。该院为补充此一公式之欠缺,正面认定侮辱(Erniedrigung)、烙印(Brandmarkung)、跟踪(Verfolgung)、逐出社会(Achtung)均属侵害人性尊严。不过该院也在解释中指出,并非每一项限制人民自由、赋予人民义务或未经人民同意而使其受不知且持续不使其知的措施拘束的规制或命令,皆抵触基本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最高性
宪法学者陈清秀指出,尊重并保障人性尊严是一种宪法价值的决定。一旦确立国家公权力应对人性尊严加以尊
重与保障,人性尊严即成为宪法秩序中最高的法律价值,非但在行政、立法及司法上均应受到人性尊严原则的拘束,不容国家机关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予以侵害外,甚至属于不得经由修宪程序变更的宪法核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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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汉语词语,一指尊贵庄严,二指可尊敬的或者不容侵犯的身份或地位。出自《荀子·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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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很有用,有时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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