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生完孩子后,去社保中心申请领取生育保险金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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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enhelen9N
推荐于2018-12-12 · TA获得超过74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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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事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
  3、《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4、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22号)。
  ◆申办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申请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
  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签名确认,《核定表》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本人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申领6)。
iqfwyf
2012-04-08 · TA获得超过1.2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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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2、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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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泪的雨4
2014-03-24 · 一个爱哭的超级男孩 努力奋斗
流泪的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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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百度了下,  ◆申办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申请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
  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签名确认,《核定表》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本人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申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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