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办理津通卡(牡丹交通卡)才能缴纳罚款吗?必须填写朋友或同事的手机才能办津通卡吗?必须……

必须办理津通卡(牡丹交通卡)才能缴纳罚款吗?必须填写朋友或同事的手机才能办津通卡吗?必须缴纳了罚款才能验车吗?今天我去交通队缴纳罚款,排了3个小时的队,得知必须办津通卡才... 必须办理津通卡(牡丹交通卡)才能缴纳罚款吗?必须填写朋友或同事的手机才能办津通卡吗?必须缴纳了罚款才能验车吗?
今天我去交通队缴纳罚款,排了3个小时的队,得知必须办津通卡才能交钱,否则交通队不允许司机接受处罚。津通卡是工商银行的信用卡中的“贷记卡”,办理此卡的申请表中必须填写当事人的手机与亲属手机与朋友或同事的手机。我的朋友们不同意我填写其手机,我本人也不想违背朋友的意思。曾经我的同事在办理信用卡时填写的我的手机,结果我在1年内屡受银行“临时工”骚扰,一部分是推销银行产品的,一部分是追帐的,后来不得不更换手机号码。
“申请表”(格式合同)中明确规定“填写的相关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没有考虑到当事人无法定亲属、朋友、同事的情况。
交通队营业厅的执法人员告诉我:“以前的‘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卡’已经作废,代替它的是‘津通卡’;没有津通卡就不能缴纳罚款,没缴纳罚款就不能通过车检也不能通过验本(驾驶证),所以司机就不能合法开车上路——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你办理不了津通卡,这属于你与工商银行之间双方行为,你不填写朋友的手机能否得到津通卡,这要去工商银行营业厅去咨询,交通队没有权利更改工商银行的内部章程。看见这个申请表下面的红章了吗?陈塘庄支行,你去那里去问吧!”
于是,我交了12块钱的停车费后,到了工商银行营业厅。
银行的工作人员说:“不填写您朋友或同事的手机是肯定办不了津通卡的。”
我问:“如果我没朋友和同事呢?”
答:“怎么可能?您这不是矫情吗?”
我说:“我朋友不同意透露他的电话,我填写我父亲的手机行吗?”
答:“不行!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我说:“这不是强迫我背叛朋友吗?”
银行的工作人员耐心地说:“我们没有强迫您,咱们这是你情我愿的商业行为,您要是不同意填写别人的手机,可以不用办理这个业务呀。至于您说的没津通卡就导致不能开车上路的问题,这个是***门规定的,与我们没关系呀。您要分清什么是商业行为什么事行政行为,工商银行与您的关系只是商业行为,不缴纳罚款就不能上路的法规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您对这个执法流程有意见,应该与**部门协商。”
我无语。。。。
出门左转,交了8快钱停车费,我又开往交通队营业厅。(再过几个小时我就“非法上路”了)
到了交通队,我简单地说了复述了一下情况,得到了这样的答复:
“我们不是不收你的罚款,我们是要你按照我们指定的方式缴纳罚款!全天津市的司机都能办下津通卡来怎么就你办不下来呢?你是不想办吗?填个朋友的手机这么难吗?这点是工商银行的规定,不是我们的规定,你对这点有意见那么就投诉他们去!别耽误其他人时间,别占用大家的资源,后面的,你有嘛要办的?”
。。。。。。
难道为了能合法上路我只能出卖朋友了吗?如果填虚假信息,第一,违法,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处罚;第二,违背我的良心(知假做假)。
我不能违背朋友的意思出卖朋友,否则对不起“朋友”两个字!
违法吧,违背自己的良心吧!
从必须办卡到缴纳罚款,再到不交罚款不通过验车的执法流程中,捆绑了商业行为与行政行为。在商业行为当中,强迫当事人透露他人手机号码,造成他人被诈骗或被骚扰的几率陡增,这不是违法行为吗?商业行为看似“你情我愿”,但它与行政行为捆绑了,这就不是单纯的买卖了!
我从直觉上认为交通管理部门与工商银行都有违法之处。
我的问题是:它们的违法之处在哪里?具体是哪条哪款?
如果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填写朋友的手机号码,那么朋友不授权我填写其手机的行为,就是一个违反地方政府规定的行为;那么我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工商银行)透露其手机号码(属于隐私范围内)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
行政诉讼:
诉由为:交管部门强迫司机泄露朋友与同事的手机,否则剥夺司机的上路行驶的权利。交管部门授权工商银行与司机签订商业合同,那么就有义务审查其合同是否合法——有监督工商银行的义务!交管部门对于工商银行商业合同的不合法行为,应负行政责任。诉求为:“申请表”中的“填写朋友或同事手机”项应改为“选填项”不应是“必填项”。我的苦恼就是交管部门与工商银行违反了什么法律?具体的是哪条哪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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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法老周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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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虽然办卡本身在严格意义上不是商品,但是,办卡实际上市一种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持有人存取款等方式获取利差的商业行为,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交警部门)利用限定他人使用制定银行办卡的方式,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既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其他商业银行)的正当经营活动,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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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百度知道删除带有链接的回答,所以,法条全文请自行上网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工商部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其他国家机关的义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的义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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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非常感谢。但是司机对于银行的关系并不是“消费者”,只能说是“潜在消费者”津通卡有两种功能(可单独使用):一个交通管理卡功能,一个是金融功能。只要司机不开通金融功能就不是消费者,开通了金融功能,那么就是你情我愿的商业买卖(因为司机可以不开通金融功能缴纳罚款),当司机是消费者的时候,填写朋友手机就不是被迫的。司机储存罚款金不构成银行获取利差。司机有权拒绝与银行的商业合同,而应与交通部门签订某种合同
追答
一个人路过商场因为地砖较滑,摔倒在商场的地上,他不是去消费的,但是,还是认为是消费者,由商场承担起安保或过错责任。因为你提供了这个消费的平台,就需要对潜在的消费者提供保护。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显然司机要求办理津通卡就是接受服务,这时消费者是否有权选择这种金融服务,就是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不是说消费了才是消费者,而是说你去消费是否有选择权的问题。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这里的自主决定权不是使用之后的自主选择权,而是接受服务之前,银行是否给他选择权。而银行看上去没有问题,因为办不办是你的问题,实际上由于交警部门的硬性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行为)导致,你丧失了选择金融服务的自主权。

你的这个说法从消法角度肯定是错误的,否则消费者所谓的选择权根本就不存在,你先接受了服务才算消费者的话,这个选择权怎么投诉?你已经选择了,还有什么所谓的自主选择权。
匿名用户
20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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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你的一些遭遇感同身受,很多行政部门办事都是很难,办公人员也不会给你好脸色看,有关系的或是有利益牵扯的人就会受到优待,老老实实排队办事的反而总是遭到刁难,不知道是不是我们的一些体制导致这些现象。最后,至于工商银行,呵呵,服务出名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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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liib3207
2012-04-10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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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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