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案例分析

1996年6月,甲公司向乙丙丁肉类加工产发出函电(函电1),称;我公司每月需要鲜牛肉30吨,如果能慢足供应,速来函。我方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加工厂都复电(函件2),告知价... 1996年6月,甲公司向乙丙丁肉类加工产发出函电(函电1),称;我公司每月需要鲜牛肉30吨,如果能慢足供应,速来函。我方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加工厂都复电(函件2),告知价格。其中丁厂,在发出函件的同时派车送货30吨,但甲公司拒绝接受,甲最终接受乙的报价,在给乙回复函件(函件3)中表示,希望乙能送货上门,乙同意。双方定力1年的合同,在每月15号交货,货款每半年结算一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9月乙厂制冷设备故障,导致其库存牛肉变质,乙不能按约定的数量交货。12月夏普暴雪乙通往甲的道路停止使用,乙不能按时交货,2000年起,甲的经营状况恶化,至2000年3月,甲公司累计亏损500万,2000年4月1号,乙向甲发出函电。函电表示,除非甲公司能证明其有能力自支付货款,乙将暂时停止向甲供货。
问;(1)丁在发出函件的同时,派车送货30吨,甲拒绝接受,是否应该赔偿丁的损失?(2)函件1、2、3具有什么性质?(3)乙两次不能按时交货,所承担的责任相同么?(4)乙后来停止向甲供货的做法合法么?如甲没有理睬乙的要求,乙可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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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润又虔诚的夜鹰Z
推荐于2019-02-27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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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不赔偿丁的损失;
(2)函件1是要约邀请;函件2是邀约;函件3是承诺;
(3)第一次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次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
(4)合法(不安抗辩权);不按合同履行供货义务。
百度网友8bd299d
2018-06-30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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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涵件三是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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