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从2008.01.01开始计算?
新劳动法规定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日期是应从2008.01.01之后那次算起么?08年之前签的就不属于那两次情定的固定期限...
新劳动法规定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日期是应从2008.01.01之后那次算起么?08年之前签的就不属于那两次情定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一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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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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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全是,也可以从工龄当面出发,如果你在这个公司的连续工龄超过10年,公司也是要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所以不是只有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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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理解的完全正确。第一次签订也是从2008.1.1之后算起,之前的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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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正确 可以参看 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法)第97条
已经明确指出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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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第一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2008.1.1之后算起,之前的不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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