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人才引进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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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
外地人员调入苏州主要指: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4.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文件规定的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办理程序:
1.调入单位填写《人事代理承办单》和《苏州高新区外地人才引进申请表》,向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调入单位将拟调人员全部材料报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会审。
3.审定通过后,开出调令,办理调动手续。调动人员进行人事关系、户口、养老保险等转移。
注意:调入单位必须提供调动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调出和调入详细地址及辖区派出所全称。户口迁移时,调动人员必须先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辖区公安局或行政服务中心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凭《准迁证》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出。
呈报材料:
1. 拟调人员的人事档案。
2.《拟调干部呈批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要求接收单位如实填写表格,调出单位、调出主管部门盖章;如已在苏州高新区工作一年以上,档案已办理人事代理,则由接收单位提供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段缴纳社保证明的原件和公积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填写《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登记表》一份。
3.《户籍证明》原件。(由调出地派出所出具)
如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还需提供出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本中心审核后原件退还)
5.《学历查询报告》原件和复印件。(由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普通高校学历查询报告)
如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需提供留学所在国大使馆教育处提供的“留学人员证明”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政审报告》原件且盖有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由接收单位考核出具,必须确认引进人员在政治、刑事及经济方面无不良情况,报告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有无参加国家禁止的非法组织行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有无重大经济纠纷等问题)
7. 个人婚育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生育状况》证明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1) 未婚人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未婚证明;
2) 已婚或离异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法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 已婚已育人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及孩子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已婚未育人员需提供《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允许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还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1) 配偶随迁提供配偶的《户籍证明》和失业证明 (户籍地)。配偶不随迁的,提供不随迁声明,其工作单位盖章核实。
2) 未成年子女提供家庭关系证明及子女《户籍证明》。
3) 待业未婚子女的待业证明。
8. 拟调人员提供苏州市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或苏州市区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苏州接收单位有集体户口,则提供集体户口登记卡片并加盖所在地派出所公章。
9. 属夫妻分居调动的,还需提供:
1)《结婚证书》原件;
2) 配偶的《苏州市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集体户口则提供集体户口登记卡片并加 盖所在地派出所公章;
3) 配偶所在苏州工作单位的证明。
10. 属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引进的,还需提供:
1) 父母亲《苏州市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居委会和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证明。
单位必须确保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同时按要求备齐后一并呈报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中心受理,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受理部门: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 人事代理窗口
受理时间:每月15日之前受理材料,次月10日之前回复。
地 址: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三楼 电话:0512-68257969
外地人员调入苏州主要指: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4.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文件规定的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办理程序:
1.调入单位填写《人事代理承办单》和《苏州高新区外地人才引进申请表》,向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调入单位将拟调人员全部材料报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会审。
3.审定通过后,开出调令,办理调动手续。调动人员进行人事关系、户口、养老保险等转移。
注意:调入单位必须提供调动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调出和调入详细地址及辖区派出所全称。户口迁移时,调动人员必须先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辖区公安局或行政服务中心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凭《准迁证》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出。
呈报材料:
1. 拟调人员的人事档案。
2.《拟调干部呈批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要求接收单位如实填写表格,调出单位、调出主管部门盖章;如已在苏州高新区工作一年以上,档案已办理人事代理,则由接收单位提供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段缴纳社保证明的原件和公积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填写《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登记表》一份。
3.《户籍证明》原件。(由调出地派出所出具)
如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还需提供出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本中心审核后原件退还)
5.《学历查询报告》原件和复印件。(由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普通高校学历查询报告)
如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需提供留学所在国大使馆教育处提供的“留学人员证明”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政审报告》原件且盖有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由接收单位考核出具,必须确认引进人员在政治、刑事及经济方面无不良情况,报告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有无参加国家禁止的非法组织行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有无重大经济纠纷等问题)
7. 个人婚育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生育状况》证明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1) 未婚人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未婚证明;
2) 已婚或离异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法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 已婚已育人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及孩子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已婚未育人员需提供《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允许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还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1) 配偶随迁提供配偶的《户籍证明》和失业证明 (户籍地)。配偶不随迁的,提供不随迁声明,其工作单位盖章核实。
2) 未成年子女提供家庭关系证明及子女《户籍证明》。
3) 待业未婚子女的待业证明。
8. 拟调人员提供苏州市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或苏州市区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苏州接收单位有集体户口,则提供集体户口登记卡片并加盖所在地派出所公章。
9. 属夫妻分居调动的,还需提供:
1)《结婚证书》原件;
2) 配偶的《苏州市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集体户口则提供集体户口登记卡片并加 盖所在地派出所公章;
3) 配偶所在苏州工作单位的证明。
10. 属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引进的,还需提供:
1) 父母亲《苏州市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居委会和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证明。
单位必须确保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同时按要求备齐后一并呈报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中心受理,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受理部门: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 人事代理窗口
受理时间:每月15日之前受理材料,次月10日之前回复。
地 址: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三楼 电话:0512-68257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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