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 10

2001年12月高某经考核进入某肉食品加工公司工作,在火腿肠车间任操作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5月,高某体检查出患有乙型肝炎,于5月25日住院治疗。6月5日... 2001年12月高某经考核进入某肉食品加工公司工作,在火腿肠车间任操作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5月,高某体检查出患有乙型肝炎,于5月25日住院治疗。6月5日,肉食加工公司停付高某工资,6月10日停付医疗费。肉食品加工公司认为,国家卫生部门明文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人员,不能从事食品行业工作,高某患有肝炎,属于传染性疾病,于是在7月10日决定与高某解除劳动关系。
问:(1)高某与肉食品加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公司停发工资及医疗费用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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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wlove82
推荐于2018-05-11 · TA获得超过25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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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某与肉食加工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合同法,高某得病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该支付工资及医疗费。

参考资料: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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