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哪些
2020-03-26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在我国,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2、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3、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和实用性。
1、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信息的最根本的属性,是决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最权威的因素。《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2、商业价值性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这是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性的权威界定。
所谓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其最本质的特征是所有人因掌握该商业秘密而具备相对于未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没有时间的规定性,无论是持续性的“价值”,是短暂、甚至是一次性的“价值”,都属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的体现。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性包括了两个层次的意义:
1)商业秘密的价值是人的劳动创造的价值
2)是指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这是商业价值性的法定内涵。
3、保密性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第3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
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签订保密协议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上述规定强调了保密措施与“被保密”信息之间的“适应性”,或者说是“合理性”,并说明了考虑保密措施合理性的有关因素。
4、实用性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有很密切的联系,但实用性有其自己的特殊内涵,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
法律并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和抽象的理论、概念,抽象的、模糊的原理或观念的覆盖范围极其广泛,尚处于探索阶段而无法具体化,如果给予保护,就会束缚他人手脚,妨碍他人的商业机会,不利于社会进步。
扩展资料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秘密
(一)不为公众知悉(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三)实用性;
(四)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就是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
这一定义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
1、新颖性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因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进行披露导致该等信息成为公众所能普遍获取,不应视作该信息是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不为公众所知悉体现了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新颖性表明商业秘密只为特定人群所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价值高于行业内公共信息。新颖性要求保密信息不应包括下述信息3: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
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2、实用性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4。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应构成完整的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方案,而不应是无法实践操作的抽象原理或概念。
3、可控性
权利人对其商业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是确定权利人享有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前提。权利人可以通过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方式,使特定人群外其他人群非通过特定手段不能知悉,这样就使商业秘密具备可控性。为了保证商业秘密的可控性,保密措施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直接作用于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及责任承担者本人。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互为关联。商业秘密实用性要求保证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和可控性,商业秘密的可控性保证了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进而维护了其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