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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某男20岁,某县农民。习某与王某(女16岁该县中学生)于09年10月相识后经常一起玩耍,渐渐地2人的友情演变成恋情。10年5月4日下午,习某、王某和几个朋友在当地一山上...
习某男20岁,某县农民。习某与王某(女16岁该县中学生)于09年10月相识后经常一起玩耍,渐渐地2人的友情演变成恋情。10年5月4日下午,习某、王某和几个朋友在当地一山上玩耍,都喝了不少啤酒,后又下山到一酒楼接着喝,直至次日零时左右才离开。习某让王某回家,王某说:太迟了,今晚回去也是打(指被父母殴打),明天回去也是打,干脆不回去了。于是习某领着王某到一招待所登记了一个房间。2人依偎着看了会电视,习某要与王某发生关系,王某起初不同意,习某说:你要连这都不同意,那咱俩就算了(指不再谈朋友)。王某看到习某很生气,便不再坚持,与习某发生了关系。次日上午8时许,习某仍在熟睡时,王某独自离开招待所回了家。王某因也不归宿遭到其父母痛斥,被迫说出了自己与习某之间的关系。王父遂将习某带至家中盘问,并要求习某的父母前来谈判。谈判未果,王父报警,警方以习某涉嫌强奸将其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
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什么?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
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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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官方的答案,是个人意见,你可以参考下。
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由案例中可知,王某当时已满16周岁;且由其为当地中学学生可知其并无无法判断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故其具有做出是否发生性关系的决定的能力。
第二,王某做出的承诺是真实有效的,并非出于暴力或胁迫。由案例中可知,习某并未使用暴力,也没有使用诸如王某隐私等使王某无法反抗的手段进行胁迫。王某的承诺是基于双方的感情而做出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王某拥有拒绝的能力和可能性,可以选择拒绝发生性关系,但是王某没有拒绝,可知双方发生性行为并未违背王某的意志。依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的不构成强奸罪。
第三,即使王某在发生性关系是尚有犹豫,习某同样不构成强奸罪。首先,习某与王某是长期的情侣关系。故习某明知王某具有做出承诺的能力且双方有可能在相互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习某对王某进行了说服,最终王某没有继续坚持反对。习某有理由相信王某已经同意,并在此基础上与之发生了性关系。此时其主观上是与女友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即使此时王某尚有犹豫,习某的行为也属于过失。而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强奸罪的过失情形。故此时习某仍不构成强奸罪。
最后,习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同时也不符合其他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刑事犯罪。
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由案例中可知,王某当时已满16周岁;且由其为当地中学学生可知其并无无法判断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故其具有做出是否发生性关系的决定的能力。
第二,王某做出的承诺是真实有效的,并非出于暴力或胁迫。由案例中可知,习某并未使用暴力,也没有使用诸如王某隐私等使王某无法反抗的手段进行胁迫。王某的承诺是基于双方的感情而做出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王某拥有拒绝的能力和可能性,可以选择拒绝发生性关系,但是王某没有拒绝,可知双方发生性行为并未违背王某的意志。依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的不构成强奸罪。
第三,即使王某在发生性关系是尚有犹豫,习某同样不构成强奸罪。首先,习某与王某是长期的情侣关系。故习某明知王某具有做出承诺的能力且双方有可能在相互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习某对王某进行了说服,最终王某没有继续坚持反对。习某有理由相信王某已经同意,并在此基础上与之发生了性关系。此时其主观上是与女友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即使此时王某尚有犹豫,习某的行为也属于过失。而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强奸罪的过失情形。故此时习某仍不构成强奸罪。
最后,习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同时也不符合其他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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