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保险学》案例分析 求分析解答
1999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购买的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单中载明...
1999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购买的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后张某于2000年4月另购新居,而将原来的房屋卖给了赵某,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不料,5月10日,因家里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对于此案,保险公司内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虽然火灾确属于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但由于张某已将房屋卖出,且赵某房款已付,因此张某对发生事故的房屋已无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已失效。张某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二种意见:虽然赵某房款已付,但是双方尚未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和所有权登记转移手续,因此房屋仍属张某,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张某仍具有保险利益,也无需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第三种意见:张某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房屋发生转卖,被保险人未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根据条款,保险公司无任何责任。
求助:那个意见是恰当的并写出原因 越详细越好 满意了酌情追加 性命担保 展开
对于此案,保险公司内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虽然火灾确属于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但由于张某已将房屋卖出,且赵某房款已付,因此张某对发生事故的房屋已无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已失效。张某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二种意见:虽然赵某房款已付,但是双方尚未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和所有权登记转移手续,因此房屋仍属张某,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张某仍具有保险利益,也无需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第三种意见:张某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房屋发生转卖,被保险人未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根据条款,保险公司无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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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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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所承认,只有适法的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本例中张某已购公房的出售虽已获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移转,买卖合同无效。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6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即张某对该房屋仍具有可保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所承认,只有适法的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本例中张某已购公房的出售虽已获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移转,买卖合同无效。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6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即张某对该房屋仍具有可保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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