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扩展资料: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扩展资料: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程,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工会和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和检査制度等。
劳动法最早属于民法的范围,十九世纪以来,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劳动法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并逐渐脱离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早在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就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合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条例》等一系列劳动法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劳动法
劳动法中关于日工资计算的方法: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日工资。
劳动法规定计算日工资的方法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按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工资。
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工资的计算
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小时工资×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300%
劳动法日工资的计算的依据
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两个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制度工作日”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
因此,“制度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
劳动法中关于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年工作日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所得;季工作日为62.5天,由250 天÷4个季度所得;月工作日为20.83天(原来是20.92天),由250天÷12个月所得。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法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时。
关于涨工资,虽然国家也会在这方面作出一些相应的政策规定,但根据分析发现,很多时候是针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单位员工作出的。
到现在为止,其实并没有针对私企员工涨工资作出相应的规定,换言之私企员工若要想涨工资的话,其实主要还是考企业内部的一个涨薪机制,对此法律没有过多干涉。
而对于退休人员的工资,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其实每年都是有小幅的上涨,而具体哪些退休人员可以涨工资、涨多少钱,还要根据国家的规定才能知晓。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174号令)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270号令)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标准年工作日、季工作日和月工作日的计算方法分别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一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
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75天
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
日工资额:月工资标准÷20.92天
工作小时的计算,以每周、月、季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即可得出。这里需要提及一点,即标准月工作日又称制度工时天数,在计算工作日及日工资时,运用这一概念更多一些。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规定,劳动者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应按制度工时天数来折算,即标准日工资=月工资额÷20.92天。计算员工月薪、年薪时均应运用此标准日工资。这种计算工资的方法简便,有的用人单位采用这一方法时,依据四舍五入的原则将20.92天进为21天,严格地说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有的用人单位是按当月工作日计算:随机日工资=月工资额÷当月实有工作日,这种日工资只用于计算当月工资额。
例如:2002年9月份的实际工作日为23天,其随机日工资额就会低于标准日工资额;而10月份的实际工作天数为18天,带薪假日3天,合计为21天,其随机日工资额则与标准日工资额相当。如果采用这种随机日工资额的计算方法,其计算结果高于标准日工资的,则合法;低于标准日工资的,则不合法。而且采用这种方法首先须查明当月的实际工作日和带薪日的天数,比较麻烦。因此,用人单位在计算员工日工资额时,还是依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按制度工时天数来折算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