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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民族精神,不是个人发明的。法律起源的民族精神论,认为法的产生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的一种理论。
出现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的德国。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古斯塔夫·胡果(1764一1844)、卡尔·萨维尼(1779——1861)、乔治·弗里德里希·普赫塔(1798—1846年)。他们认为,法不是外面或某些人从上面强加于社会的,而是由社会内部蕴藏的“民族精神”中生长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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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法律的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法的指引功能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起源的民族精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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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不是由个人发明的
随着原始氏族社会和氏族习惯的崩溃,国家组织和法律规范就成为唯一可能的替代物。
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它的最终形成以三种现象为标志:
1、国家的产生。国家的出现意味着有专门机构以全社会代表的名义,认可或制定权威性的行为规范。
2、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3、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早起法律是从原始习惯逐渐演变而来。主要途径有:默认、确认和整理三种。
随着原始氏族社会和氏族习惯的崩溃,国家组织和法律规范就成为唯一可能的替代物。
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它的最终形成以三种现象为标志:
1、国家的产生。国家的出现意味着有专门机构以全社会代表的名义,认可或制定权威性的行为规范。
2、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3、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早起法律是从原始习惯逐渐演变而来。主要途径有:默认、确认和整理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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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我们来说是舶来品,你要去国外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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