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1、武大和金莲是夫妻,住在苏州,二人于1998年7月8日结婚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武大前往外地考饼,金莲在家非常寂寞,后来在王婆的介绍下,认识西门庆,二人相见恨晚,并公... 1、武大和金莲是夫妻,住在苏州,二人于1998年7月8日结婚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武大前往外地考饼,金莲在家非常寂寞,后来在王婆的介绍下,认识西门庆,二人相见恨晚,并公然同居。后武大在外地听闻此事,回到苏州,而此时金莲已经怀上西门庆的孩子,武大见此事无法挽回,遂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武大与金莲的房子是武大婚前用烤烧饼的积蓄买的,存款10万是武大的弟弟武松因在景阳岗阻止偷猎老虎被市政府奖励后赠与武大的,并说哥哥老实,明确表示只赠与武大。金莲在婚前有银行存款5万,从两人结婚至今已有利息2万元。金莲在婚后独居时,写了一本书《嫁鸡随鸡论》,获稿酬5万元。问:(1)对武大的离婚请求法院如何处理?说明理由。(2)武大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说明理由。(3)如果金莲提起离婚诉讼,武大不同意,但法院判决离婚,武大能否再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4)财产应如何处理?理由?2.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甲同意并答应将20000元的一半份额即10000元转让给乙,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仅同意退还部分出资份额10000元给甲。(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甲则认为这是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偿还。针对上述各点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请分别提出意见。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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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8 · TA获得超过438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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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公然与第三人同居并怀有孩子,说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
2、可以,理由同上。
3、可以。
4、财产处理:房子和十万存款数武大,是婚前财产,金莲的利息两万和稿酬五万数共同财产,因是婚后财产。
第二个就不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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