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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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wh9
2012-04-17 · TA获得超过1.7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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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1.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范的规定。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1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承担评价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b.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
c.其它有关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省级及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所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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