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法律问题。急求答案!!!
甲有名犬一只,因看管不慎,其狗追赶一小孩甚急.乙看到后,立即夺下路人丙的伞向狗打去.伞坏狗伤.请用相关的法律来分析这个案例.请专业法律学者回答。急求。越详细越好。现在就是...
甲有名犬一只,因看管不慎,其狗追赶一小孩甚急.乙看到后,立即夺下路人丙的伞向狗打去.伞坏狗伤.请用相关的法律来分析这个案例.请专业法律学者回答。急求。越详细越好。
现在就是乙的问题。乙的行为到底是“紧急避险”还是“无因管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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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1条规定,这里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突发性行为。可见,紧急避险的产生具备的三个条件:(1)险情的客观存在性,而不是臆想的或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危险;(2)为了避险不得已采取突发性行为;(3)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紧急避险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乙的行为显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造成的损失即狗亡伞坏应由狗主人甲承担。
简而言之就是甲赔丙伞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1条规定,这里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突发性行为。可见,紧急避险的产生具备的三个条件:(1)险情的客观存在性,而不是臆想的或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危险;(2)为了避险不得已采取突发性行为;(3)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紧急避险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乙的行为显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造成的损失即狗亡伞坏应由狗主人甲承担。
简而言之就是甲赔丙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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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小孩受到伤害~小孩的监护人可以请求狗的主人赔偿损失。乙夺下丙的伞打狗,狗若被打伤,乙不付法律责任,因为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若伞被打坏,丙有权请求乙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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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分析甲的狗追小孩的问题,如果狗咬伤了小孩,狗主人是要赔偿损失的。
2乙夺伞打狗,狗伤伞坏。他的这种行为在民法上叫做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意思是没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保护他人的利益的行为或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承当。也就是说乙拿伞打狗,狗伤了,伞坏了,可以叫小孩来赔偿,但由于小孩是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由他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父母来承担赔偿伞的责任。
3至于狗受伤,乙不需要赔偿,原因是甲没有进到对狗的有效管理。
2乙夺伞打狗,狗伤伞坏。他的这种行为在民法上叫做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意思是没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保护他人的利益的行为或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承当。也就是说乙拿伞打狗,狗伤了,伞坏了,可以叫小孩来赔偿,但由于小孩是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由他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父母来承担赔偿伞的责任。
3至于狗受伤,乙不需要赔偿,原因是甲没有进到对狗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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