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有没有权利这样做.有没有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我们学校有个别同学喜欢在洗手间吸烟.学校说为了禁止这种情况.特别安排了两个教官(男的)在男厕里面监看我们.(我们的洗手间是没有门可以关的.就是一排一排那样..)请问学校这... 我们学校有个别同学喜欢在洗手间吸烟.
学校说为了禁止这种情况.特别安排了两个教官(男的)在男厕里面监看我们.(我们的洗手间是没有门可以关的.就是一排一排那样..)
请问学校这样做.有没有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另外.学校又说要全校男生都要剪头发.要求不合格的男生统一被一些是学徒的人去理发.并且收费和外面一些老手的收费是一样的.假如学生说不给那些学徒剪头发.学校里面的教官就拳打脚踢.
假如是你们.你们是怎样做??
希望能够提供详细的法规..证明.
麻烦你们了.
我一定会+分的
我们不是军事学校啦.是普通得中学.
还有得就是我们学校再洗手间得门口装了摄像头.就是不知道有没有摄到里面.
其次就是教官们都非常凶.骂人时都把嗓门提高.搞到很多同学都听到.假如被骂得同学走开.教官还把他捉住.罚他做青蛙跳等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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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浩驰6969
2007-12-16 · TA获得超过49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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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
  lwz1120
  虽然你说的很有见地
  但是
  首先 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加以规定,仅在宪法中提到,而宪法是几乎不被直接在案件中作为法律依据的。在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作为侵犯名誉权来处理的。如果教官的相关行为,比如无意间的谈论宣扬等,产生了使学生的名誉受损的后果,还是有理由告的,但是告不告的赢,也有很多因素。
  其次 不论隐私还是名誉权,并非成年人独享的,未成年人也有权利。
  再次 如果学校的这些措施给学生的心理造成了影响 产生了严重后果 还是有非关隐私和名誉的依据告。

  教官?
  你们是军事院校?
  那基本除了服从没有别的话说
  最多就在他们允许的时间自己出去给老手剪

  但是如果是普通的学校
  还是有阻止学校过分举动的可能的
  向教育局投诉 向媒体曝料 甚至是起诉 都是可以的
  效果不一定很好 但是一定是有影响的

  lwz1120:
  不用客气 那么讨论下好了。
  首先说明几点
  1、我之前所说 谈论传播和造成心理影响 只是在楼主没有对损害后果有所叙述的情况下 对损害后果的假设 这种类的后果 往往都是慢性 可能一时不会察觉但它可能确实已存在 也是提供给楼主的参考 而并非lwz1120理解的将来式
  2、关于隐私的理解。我想上厕所作为一种隐私应该是毫无疑问的。也许有的人觉得有人在旁边看你尿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有些人觉得这是自己的阴私,不愿意让人知道,也不愿意让人看。不论怎么想,即使愿意在大街上上厕所那也还是个人对自己的隐私的一种处理意愿而已。
  3、关于学校的行为。学校安排人在厕所监督,难道不是一种有意的行为?学校难道不知道这是厕所不是教室?即使安排的人没有特意去看,但是对于不愿意自己的私处长期暴露在别人的视野范围内的心理,难道不是一种违背。
  4、上面我也说过,我国宪法虽有提出隐私权,民法虽说权利人人有且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还是要承认,我国的法律对权利的保护程度有限,和发达国家相比显然保护力度要小得多。因此有些权利受到较轻的侵害结果没有被明文保护,但并不能说该权利就没被侵犯。

  再者 你的要素分析的想法我很赞同
  但我的观点是 已侵犯学生隐私 只是是否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还有待损害结果是否达到目前我国保护程度的讨论
  理由如下:
  1、我国隐私作为人格权的内涵 属于绝对权范畴 任何人不得侵犯 隐私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只受自己意志支配的
  而且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 不论学校是否在行使监督保护学生的权利 在学生隐私面前 学校权力或者权利的行使都不得突破
  2、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方式,不仅限于“宣扬”,“公布”,“披露”,事实上,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窥视、刺探、调查和干扰等。
  只要具有违背学生对本人隐私处置的意愿 不论学校采取何种形式的行为 都已是侵犯学生的人格权。
  举个很生活的例子 爸爸妈妈偷看小孩子的日记
  难道说 爸爸妈妈没有向外声张就不属于侵犯隐私了吗? 如果答案是不属于 那么为什么要制止不提倡 毕竟爸爸妈妈多了解小孩的真实想法更有益于沟通和教育。
  3、侵害隐私的后果,就是个人的秘密信息被揭露、被公开、被干预等。由于信息是无形的,那么,隐私受到侵害的后果,就不象客观物质被侵害一样有客观外在的损害后果。侵害隐私权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是因为受害人的隐私因被他人知悉而感到羞辱、痛苦、焦躁、忧虑等不正常的心理情绪。侵害隐私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是受害人因其隐私被披露而被辞退,以及因精神痛苦而进行治疗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那么在这里 教官长时间在厕所 你认为他会不会偶尔有意无意看到些什么呢?如果你说他绝对不会,那么为什么还会有人感到不安、焦虑呢?这种看到,对于不愿被看的人,难道不是一种侵害行为?学校难道就不该对此有预见性?应有预见而仍为之那是什么行为?难道不是故意? 对于厕所这样一个阴私空间,学校的监督权力的突破,是不是一种侵犯行为?性质上和撬开你带缩的抽屉根本没有区别。
  4、正是因为上述的特殊性,隐私侵犯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不用再说。

  综上,我认为,尽管教官的监督行为针对的是个别吸烟违规行为,但实际上的结果也同时违背了学生对自己阴私的处置意愿,所以学生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曾提及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方式,仅限于“宣扬”,“公布”,“披露”,只是为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等因素的限制,对现实的一种妥协,并且,司法解释只是释法参考而已,从来就不能作为判案依据被引用,它并不能改变绝对权利受侵犯的事实。对于法科生,这有本质区别。

  但同时可惜的是,楼主及同学的状况,如果没有达到司法解释所妥协的地步,即使被侵犯了 还是不能受到保护。所以,仍要看是否存在上述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后果,才能说是否有把握告赢。

  摄像头如果没有对着里面照没什么问题
  教官打骂体罚学生 显然不对
  可以向教育局投诉 或者曝光
  甚至起诉 要求停止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如果产生损害 比如医药费(包括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医药费) 还可以要求赔偿。

  lwz1120:
  呵呵 那再说两句吧
  1、不认同上课睡觉被同学打趣的例子与上厕所做类比 原因是
  首先 公共场所有很多种性质 比如教室 公车 公园 比如澡堂 公厕
  有些场合是具有私密性质的 而有些却是开放性
  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人 会常常在教室公车公园这种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做些私密性的事情比如上厕所或者脱衣服吗?恐怕正常情况下不会吧。但是如果睡觉 呵呵 想来也很常见吧
  其次 睡觉和上厕所本身也是两种性质 睡觉的样子可能涉及自己的私生活 但是上厕所却涉及更隐秘的阴私 阴私与隐私又是不同概念 不了解可以搜索看看 不再罗嗦
  再者 虽然说违背自己意愿隐私被外界所知就侵犯隐私 但是如果有人愿意在公共场所公开隐私的话 只要于公共秩序无妨 这也是他的权利
  所以在课堂上睡觉 是自己对私生活的主动处理 本人应该能预见别人肯定会看到你的睡相 自己主动放弃的权利 别人肯定就免责了,何来侵犯隐私或者隐私权之谈。
  2、可否将你认为隐私被侵犯不同于隐私权被侵犯的理由再说明下 不是很能理解
  还是说类似于我观点中的隐私权被侵犯和隐私权被侵犯达到需承担民事责任程度的理解?
lwz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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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真是悲惨,我是大学生真是同情你们,不过我是学法学的,学校的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必须具备:1有侵权事实 2损害结果 3侵权行为和后果构成因果关系
有人看你们撒尿进而监督有有侵权事实,但是对你们有什么损害结果呢,学校没针对你撒尿的样子作出任何行为,只是对你抽烟的行为加以阻止,那你在厕所抽烟和在校长办公室抽烟一样只要是在学校范围内学校都可以作出处理.别听楼上乱说,这点是告不赢的.
第二点,学校有权要求统一服饰,但没权要求去指定场所统一,如果教官真有暴力行为,你问我会怎么做?我会上去对打,你们有多少同学,打几个教官打不过吗.就算打不过,自己被打伤,更好,学校起码赔偿10倍以上的经济,精神,学业损失,要是被每体暴光学校更惨,主任级别以上的应该都开除.你们可以针对教官的暴力进行反抗,可以对学校要求的统一服饰指定场所抗辩,但不能说教官看你们撒尿进而阻止抽烟是侵犯你们隐私权.

en 谢谢nancejj1及各位师长同学的指点,我昨天没带书完全记忆作答,在隐私权的享有范围这点很模糊,今天查阅了资料,的确自然人就享有隐私权,并非完全民事行为人才享有.但是安排人守厕所仍然没侵犯你们隐私权,因为他们没有对你的入厕状态作出任何宣扬,谈论,检查等等,也就是说你们没有损害结果,没有这个关键要件就谈不上隐私被侵犯.并且隐私权是保护已经发生的被侵犯,并非保护将来可能发生的侵犯,nancejj1所说的对学生可能造成心理影响等似乎有点欠妥,不管怎么样,我坚持隐私权未被侵犯.

呵呵 那么再简单说明一下吧
我认为 隐私被侵犯和隐私权被侵犯完全是两个概念,同学问的是隐私权是否被侵犯,隐私权就涉及了我前诉的三要素,缺一不可,
隐私被侵犯就未必涉及前诉的要素,正如nancejj1分析的那样,
但不能将隐私被侵犯与隐私权被侵犯混淆起来。
其实隐私被侵犯时常发生,只是程度不同,程度严重了才发展成为权利的侵犯。我上课打瞌睡的样子很滑稽,旁边女同学嬉笑我,时常以我憨态来开玩笑,这也可以当作隐私被侵犯,这样我要去告谁吗。各位可能说教室是公共场合,那厕所就不是公共场所吗,打瞌睡和撒尿样子都是人在公共场所的动作就不一样吗。例子很多,数不清,我坚持隐私被教官知晓,但隐私权未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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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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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侵犯了隐私权和民事自由权,民事权利能力自生来到死亡,且未成年人的权利更应得到保障,因为他们难以保护自己。关于隐私权,我国法律较少涉及,且校方可以假托使学生的行为得以规范等搪塞理由。但殴打等情节绝对要负责任,若情节严重还要负刑事责任。若要起诉,建议联合多名同学的家长一起起诉,这样效果肯定会很好,因为这种事件很常见,法官们也会很同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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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quan023
2007-12-09 · TA获得超过29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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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
从这些事来说,校方的目的是为了你们好,更好的发展,不过可惜,有点过分,也有点幼稚,像这样的做法,你们可以向报社提供资料,暴光学校的一些不合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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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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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和性侵犯未成年人(18-)是很大罪的哦,根据这个未成年人保护法。
至于殴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参考资料: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9658094.html?s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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