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QS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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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申请条件: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延续换证的企业,还应提供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扩项、生产场所迁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还应提供变更申请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9)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上述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且应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尚无公章的,申请人应签字确认)。
办理流程: 开始->受理->文审->现场核查->资料审查->办理->审核->审批->决定->制证->结束
过程图释: 受理 →现场核查 → 处室审核 → 分管领导审批 → 结束
办理期限: 25(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973号)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产品质量检验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973号)进行。
申请条件: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延续换证的企业,还应提供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扩项、生产场所迁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还应提供变更申请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9)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上述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且应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尚无公章的,申请人应签字确认)。
办理流程: 开始->受理->文审->现场核查->资料审查->办理->审核->审批->决定->制证->结束
过程图释: 受理 →现场核查 → 处室审核 → 分管领导审批 → 结束
办理期限: 25(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973号)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产品质量检验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973号)进行。
斗谱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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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生产用房合法使用的证明;
4.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新设立和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7.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复印件,一份);
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11.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审查
1. 受理部门组成核查组,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于核查前5日将核查计划通知企业。
2.受理部门派遣观察员陪同核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3.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复检申请。市质量技监局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4.受理部门对核查记录和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统一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
(四)决定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职能分工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
办理期限
(一)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期限 1、组织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2、组织完成产品检验:15日内(特殊产品除外)。 (二)决定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60日内(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5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颁发证书期限 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颁发、送达申请人。
提交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生产用房合法使用的证明;
4.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新设立和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7.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复印件,一份);
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生产用房合法使用的证明;
4.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新设立和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7.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复印件,一份);
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11.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审查
1. 受理部门组成核查组,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于核查前5日将核查计划通知企业。
2.受理部门派遣观察员陪同核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3.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复检申请。市质量技监局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4.受理部门对核查记录和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统一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
(四)决定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职能分工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
办理期限
(一)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期限 1、组织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2、组织完成产品检验:15日内(特殊产品除外)。 (二)决定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60日内(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5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颁发证书期限 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颁发、送达申请人。
提交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生产用房合法使用的证明;
4.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新设立和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7.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复印件,一份);
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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