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超过几米的土方开挖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 (含 5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 ,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3)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 拆除、爆破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 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扩展资料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审批。设置要求基坑支护结构受到周边环境、开挖深度改变等影响较大,需改变原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坑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 (含 3m) 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 (含 3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①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②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元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③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 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 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 其他: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丁。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扩展资料
1、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符合基坑工程设计的限值、地下主体结构设计要求以及监测对象的控制要求。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GB 50497-2009第8.0.1条)
2、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以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两个值控制。(GB 50497-2009第8.0.2条)
3、因围护墙施工、基坑开挖以及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地层位移应按下列条件控制:(GB 50497-2009第8.0.3条)
①不得导致基坑的失稳;
②不得影响地下结构的尺寸、形状和地下工程的正常施工;
③对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④不得影响周边道路、地下管线等正常使用;
⑤满足特殊环境的技术要求。
4、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的特点和基坑等级确定。
超过负5米的土方基坑定义为深基坑。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其它土方基坑也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超过5m(含5m)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