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律问题
北京第一食品与香港可可公司签定了一个买卖合同,以500000美元的价格买进一批巴西可可豆,双方约定该货储存在可可公司仓库里,由北京第一食品到香港提货,并且自行解决运输的问...
北京第一食品与香港可可公司签定了一个买卖合同,以500000美元的价格买进一批巴西可可豆,双方约定该货储存在可可公司仓库里,由北京第一食品到香港提货,并且自行解决运输的问题。还约定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而不适用中国国际私法和国际公约。签约一周后,香港公司收到了一批可可豆,随后由北京订购的这批可可豆被分别存放在仓库里,并作出了相应的标记,同时传真北京公司通知提货。但是第二天晚上遇到了火灾,虽然那很快扑灭,但是大部分可可豆损失。拘查火灾不是香港公司本身过错引起的,也不是它的工作人员的过错引起的,事实上是由于在仓库内行窃的小偷一时疏忽大意酿成的火灾。由于可可豆的价格价格上涨,现在香港可可进口公司拒绝按照买卖合同当初定立的价格交付一批新的可可豆,相反它只愿意570000美圆的价格重新交货。
问题一:北京公司能否要求香港公司以500000的价格交付一批未受损的可可豆?
问题二:香港公司能否要求北京公司支付那批已受损的可可豆的价款? 展开
问题一:北京公司能否要求香港公司以500000的价格交付一批未受损的可可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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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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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可以要求香港公司以50w的价格交付一批合格的巴西可可豆。
香港公司不可以要求北京公司支付那批已受损可可豆的价款。
小偷进入仓库本身就是香港公司的过错,他们疏于对仓库的管理。
楼上的上海律师你明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什么意思吗?
香港公司不可以要求北京公司支付那批已受损可可豆的价款。
小偷进入仓库本身就是香港公司的过错,他们疏于对仓库的管理。
楼上的上海律师你明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什么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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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货储存在可可公司仓库里”,合同上,就储存保管是如何约定的?严格意义上讲,可可公司在北京第一食品提货前有保管义务。
2、香港可可公司并没有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要承担责任。
3、“在仓库内行窃的小偷”行窃,证明了此公司在管理上存在问题,保护看管责任没有尽到,有责任。
4、问题一:北京公司能要求香港公司以500000的价格交付一批未受损的可可豆。
5、问题二:香港公司不能要求北京公司支付那批已受损的可可豆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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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可可公司并没有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要承担责任。
3、“在仓库内行窃的小偷”行窃,证明了此公司在管理上存在问题,保护看管责任没有尽到,有责任。
4、问题一:北京公司能要求香港公司以500000的价格交付一批未受损的可可豆。
5、问题二:香港公司不能要求北京公司支付那批已受损的可可豆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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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案涉及到货物何时算是已经交付?货物风险承担何时发生转移?
在传真通知北京公司提货时,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此时货物已经交付,风险应由北进公司承担.
据此,北京公司不能要求香港公司交付一批未受损的可可豆.香港公司可以要求北京公司支付价款.
在传真通知北京公司提货时,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此时货物已经交付,风险应由北进公司承担.
据此,北京公司不能要求香港公司交付一批未受损的可可豆.香港公司可以要求北京公司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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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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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以要求,否则香港公司违约;2 不能。因为该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至北京公司,且没有交付北京公司。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香港公司承担。北京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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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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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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