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急!!!)
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被告:xx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基本案情:1998年4月,甲方与自称是xx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
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告:xx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基本案情:1998年4月,甲方与自称是xx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经甲方同意,技措费及赶工费用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价款。1999年1月双方又签订《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技措费及赶工费另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此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2001年5月乙方根据《终止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技措费、赶工费问题向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则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甲方认为: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并未依法注册成立,因此根本不具有签订仲裁条款的主体资格。乙方辩称,1999年9月某建筑集团申请成立了第六份公司;而且早在1994年,某建筑集团就为乙方出具了授权其在该地区承揽工程的委托书,因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有效,仲裁条款当然有效。
问题:
什么是仲裁?
此案中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此案中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公司分支机构如何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展开
被告:xx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基本案情:1998年4月,甲方与自称是xx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经甲方同意,技措费及赶工费用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价款。1999年1月双方又签订《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技措费及赶工费另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此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2001年5月乙方根据《终止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技措费、赶工费问题向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则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甲方认为: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并未依法注册成立,因此根本不具有签订仲裁条款的主体资格。乙方辩称,1999年9月某建筑集团申请成立了第六份公司;而且早在1994年,某建筑集团就为乙方出具了授权其在该地区承揽工程的委托书,因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有效,仲裁条款当然有效。
问题:
什么是仲裁?
此案中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此案中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公司分支机构如何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展开
2012-04-2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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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仲裁法》成立的机构,其工作方式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而进行,就是“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早在1994年,某建筑集团就为乙方出具了授权其在该地区承揽工程的委托书,”
如果施工单位有某建筑集团为乙方出具了授权其在该地区承揽工程的委托书,当然其合同与其约定是有效的。
甲方认定“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并未依法注册成立,因此根本不具有签订仲裁条款的主体资格”,此时乙方可以持《施工合同》与及《仲裁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的主体资格:是xx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
“公司分支机构如何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由xx建筑集团出具向原建筑集团登记机关------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分支构证书,(只要建筑集团同意,很容易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早在1994年,某建筑集团就为乙方出具了授权其在该地区承揽工程的委托书,”
如果施工单位有某建筑集团为乙方出具了授权其在该地区承揽工程的委托书,当然其合同与其约定是有效的。
甲方认定“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并未依法注册成立,因此根本不具有签订仲裁条款的主体资格”,此时乙方可以持《施工合同》与及《仲裁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的主体资格:是xx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
“公司分支机构如何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由xx建筑集团出具向原建筑集团登记机关------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分支构证书,(只要建筑集团同意,很容易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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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你可以认为是一种中立机构,对双方争议进行裁决。只要仲裁条款是有效的,仲裁过程合法,那么最终的仲裁结果是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二、此案中仲裁条款有效。
三、此案中代理行为有效。(2、3两个问题有一定的关联性,从你的述说中来看,乙方是有建筑集团的授权的,至于甲方说并未成立,所以没有资格签订协议,很难得到认可。)
四、企业的分支机构(一般是分公司、办事处等)除银行、保险公司等特殊的公司之外,是没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但是并不代表它不能签订合同,只是最终其权利义务由总公司来承担而已。
希望能帮到你。
二、此案中仲裁条款有效。
三、此案中代理行为有效。(2、3两个问题有一定的关联性,从你的述说中来看,乙方是有建筑集团的授权的,至于甲方说并未成立,所以没有资格签订协议,很难得到认可。)
四、企业的分支机构(一般是分公司、办事处等)除银行、保险公司等特殊的公司之外,是没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但是并不代表它不能签订合同,只是最终其权利义务由总公司来承担而已。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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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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