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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间,甲占50%份额,乙占30%,丙占20%.问题:1.若三人未约定共有的性质,甲主张共同拥有,乙丙主张按份共有,在此情形,共有的性质如何认定?2.房檐...
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间,甲占50%份额,乙占30%,丙占20%.
问题:
1.若三人未约定共有的性质,甲主张共同拥有,乙丙主张按份共有,在此情形,共有的性质如何认定?
2.房檐年久失修,漏水,甲对房檐做了一般修缮,该修缮是否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3.乙想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未通知甲和丙,即将其份额转让给丁。甲和丙是否可以主张乙和丁的买卖无效?
4.乙未经甲和丙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A,并办理登记手续,甲和丙可否主张乙和A之间的处分行为无效? 展开
问题:
1.若三人未约定共有的性质,甲主张共同拥有,乙丙主张按份共有,在此情形,共有的性质如何认定?
2.房檐年久失修,漏水,甲对房檐做了一般修缮,该修缮是否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3.乙想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未通知甲和丙,即将其份额转让给丁。甲和丙是否可以主张乙和丁的买卖无效?
4.乙未经甲和丙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A,并办理登记手续,甲和丙可否主张乙和A之间的处分行为无效?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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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共有性质,按出资额认定为按份共有。
小点修缮不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合同并不是无效,而是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要甲丙追认或是撤销。
善意取得,是有效的,不认定乙和A的行为无效
小点修缮不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合同并不是无效,而是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要甲丙追认或是撤销。
善意取得,是有效的,不认定乙和A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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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有;
2、不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因为这是在维护各方利益,可以认为是无因管理;
3、可以主张,因为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可以,因为固定资产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不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因为这是在维护各方利益,可以认为是无因管理;
3、可以主张,因为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可以,因为固定资产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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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回答基本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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