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的一道题
1、2011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经商议签定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四方共同出资改造甲所属的微波炉厂,并把厂名定为宏大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
1、2011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经商议签定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四方共同出资改造甲所属的微波炉厂,并把厂名定为宏大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其中:甲以旧厂房作价1000万元,并以红星牌微波炉商标折价200万元作为出资。乙以现金550万元,并以微波炉生产技术折价450万元作为出资。丙丁各以现金1000万元作为出资;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四方资金必须到位,由甲办理公司登记手续。2011年5月5日,甲、乙、丙、都按合同规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转移手续,但丁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甲、乙、丙均表示同意,并重新签定了一份合同,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该为3200万元。2011年7月1日,经工商注册登记宏大公司正式成立。2011年8月1日,丙提出因自己的公司技术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宏大公司股东会研究后没有同意丙的要求。2011年11月5日,甲公司提出将自己所有股权的1/3转让给戊。
思考:1、甲、乙、丙、丁四方签定的合同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对丁的要求,甲、乙、丙三方是否应当接受?
3、对丙的要求,宏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4、对甲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展开
思考:1、甲、乙、丙、丁四方签定的合同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对丁的要求,甲、乙、丙三方是否应当接受?
3、对丙的要求,宏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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