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关于遗产继承的六个案例答案,希望大家尤其是法律专业的前辈能给出准确答案

案例一李四夫妇有存款60000元,家里还有李四工资800元,其妻工资2000元。请问:李四死亡时,哪些属于其遗产?案例二李某死后,留有遗产110,000元,李某生前立有遗... 案 例 一

李四夫妇有存款60000元,家里还有李四工资800元,其妻工资2000元。

请问:李四死亡时,哪些属于其遗产?

案 例 二

李某死后,留有遗产110,000元,李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其中50,000元给小儿子李三。李某还有两个儿子李大和李二。

请问:在本案中,李大、李二、李三各应继承多少遗产?

案 例 三

赵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赵乙于1996年5月和刘某结婚。1997年春节期间,赵乙走访亲朋好友,因醉酒出车祸死亡。当时,赵甲的小儿子赵丙年仅17岁,刘某已怀孕4个月。赵乙死后,刘某仍与赵甲、赵丙住在一起,并照顾他们的生活,没有分家,也没有提出财产继承问题。1997年8月,刘某生下一个男孩,全家人非常高兴。谁知祸不单行,赵甲于1998年10月也因车祸而亡。赵丙与刘某在分割遗产存时发生争执。刘某无奈,诉诸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问题:(1)赵乙的遗产应由谁来继承?法律根据是什么?(2)赵甲的遗产应由谁来继承?法律根据是什么?

案 例 四

李媛1965年与王为结婚,生有一女,家有楼房一间。1970年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李媛带幼女改嫁,王为未续娶,房屋由王为居住。1995年王为因病去世,丧事由其兄弟(父母已故)料理。事后,李媛提出房屋是她和王为的共同财产,王为未续娶,房屋应归她所有;但王为的兄弟认为,房屋本来就是王姓财产,王为死时又是兄弟们所安葬,因此房屋应归他们所有;王为的女儿(已婚)则认为,她是王为的独生女儿,房屋应由她继承。

问题:(1)这间楼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王为的遗产?法律根据是什么?(2)李媛有无继承遗产的权利?为什么(3)王为的兄弟有无继承权?为什么?(4)王为的女儿有无继承权?为什么?(5)该案应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案 例 五

作家王某于1963年同张某结婚,1965年王某用1964—1965年作品稿费购房屋四间,1985年王某患病,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他死后,将他与张某居住的房屋留给张某2间,另外2间2个孩子各1间(孩子均已成年)。王某死后,房屋依遗嘱归各人居住。1986年某出版社又给王某汇来他1980年以后作品稿酬6万元。张某认为这笔钱可按比例处理,她得3万元,两个孩子各得1、5万元,但两个孩子不同意,要求均分,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题:(1)王某的遗产包括哪些内容?法律依据是什么?(2)商某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3)该案应采用何种继承方式?(4)该案涉及的财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 例 六

于某死亡后,遗留有8间房屋,欠医院医疗费3000元,继承人有子女甲乙丙三人。在处理遗产时,丙出示了一份遗嘱。按照遗嘱,丙应继承房屋6间,甲乙各一间。遗嘱是由丙妻代书,有于某的手印,并有丙及护士李小姐在遗嘱上做证。甲乙认为,遗嘱是伪造的,应为无效。经法院查明,遗嘱上的手印确实是于某的。

请问:(1)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房屋及医疗费应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真诚的希望各位前辈能给出准确标准简明的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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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师事务所 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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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中,律师能提供多方面的具体帮助:协助当事人梳理遗产范围,包括房产、存款、股票、股权等,确认遗产的合法性;审查遗嘱的效力,若存在多份遗嘱或遗嘱内容冲突,律师会依据法律规定判断有效遗嘱;参与继承协商,帮助继承人达成合理的遗产分配协议,避免家庭矛盾升级;若发生继承诉讼,律师会代理当事人出庭,提交证据、进行辩论,争取应得的继承份额。

国樽律师事务所的遗产继承律师在这些工作中表现专业。他们会耐心指导当事人收集遗产证明材料,细致分析遗嘱的每一条款,在协商中平衡各方利益,在诉讼中全力维护当事人的继承权益,让继承过程更有序、更有保障。


tom93088
200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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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现在从事公证工作,每天办的都是继承公证,希望可以给你点有益建议:
  1、只要两人的工资取得时间(以工资单为准)都是婚姻存续期间,理论上无论存款还是工资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间无夫妻财产协议,则上述财产的一半即为李四的遗产。(当然是在中国内地而言,且实际上,发的工资无论怎么样说,也没人可以真的拿来说话)
  2、先把50000元划出来给李三,然后剩下的李一、二、三。道理很简单,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上述情况属于第五种。
  3、《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以上的规定,综合来说:
  赵乙的遗产:由赵乙的父母、配偶、后来生下来的儿子继承。
  赵甲的遗产:由赵甲的父母、配偶、赵丙及赵乙的儿子继承。
  因你的案例其他人物无表述,故不好说太具体。

  4、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你所说的房屋是属于两人的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未分割,故仍为共有财产,但不属于夫妻共有性质,如并无特殊的协议约定,则房子男方、女方各占一半。公证实务是这样处理的。

  5、如上《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稿费属于存续期间收入,应为共有财产。遗嘱部份无效,因立遗嘱人只可处分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四间房子的二分之一产权应为妻子所有,故遗嘱是部分无效。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综上所述,案件中提到的财产应当分出一半归妻子,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仅限有效部分),无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平分。分下来,妻子共占三间房,两个孩子各占二分之一间(呵呵,不好意思,谋杀了该被继承人的父母),而稿费妻子有四万,两个儿子各占一万。

  6、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综合上述情况,该遗嘱应当认定无效,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既非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来继承,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份额内承担合法债务,继承人如不想承担债务,可以放弃继承。

  另外想多说两句,老兄也太赖了,一个问题有六个案例,太累人了,你不用我的答案,可是你的损失哦!!呵呵,开玩笑了。
国樽律师事务所
2025-08-28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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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z1120
2007-12-14 · TA获得超过290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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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万是共同财产 李四遗产有3万加他工资800元
2 李三按遗嘱继承5W 李大李二继承其余财产即各三万
3 赵乙的财产由妻子刘某和父亲赵甲共同继承,妻子父母子女是第一继承顺序。赵甲的遗产由刘某,刘某的儿子,赵丙共同平均继承,刘某儿子的分额在其成年前有刘某监管。刘某在赵乙死后对长辈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继承赵甲遗产。
4 1王为个人遗产。65年离婚未分割夫妻财产,事隔三十年,李远丧失追溯权力,所以认定是个人遗产(自己找书看看,我没带书回答不规范,但意思绝对正确),2 李远无继承权力,因为房屋已经是王为个人财产,前诉之理由。3 王为兄弟有继承权,但是第2继承顺序,王为女儿优先继承。法律依据,《继承法》4 王为女儿完全继承,《继承法》,父母去世 未续取,出嫁女儿完全继承。6 处理:王为女儿继承房屋。 PS 这题出得真罗嗦,最后个问题覆盖前面所有问题。
5 遗嘱内容,“将他与张某居住的房屋留给张某2间”不能作有效遗嘱, 房子是以婚后购买,算夫妻财产,作家个人遗产仅2间房屋。遗嘱无效。只能安常规继承方式,作家个人财产 2间房 6W钱 妻子2孩子各2W 2间房 3人共同继承,每人2/3间(呵呵,玩笑)
6 遗嘱无效。遗嘱见证人必须2人以上,且无相关厉害人。护士李小姐有资格,但认输不足。 房屋子女三人共同继承,医疗费子女共同承担。
我也是学生,没带书,法律依据引用不规范,但应该没什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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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7fe9f0a
2007-12-14 · TA获得超过35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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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0元中的三万元属于遗产,800元工资属于遗产
2、小儿子继承遗嘱中的50000元,加上剩余60000元中的两万元;大儿子和二儿子均继承20000元
3、赵乙的遗产应由妻子刘某、赵甲、遗腹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赵丙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详见我国继承法;
赵甲的遗产由儿媳刘某、儿子赵丙、以及孙子继承。虽然赵乙已死,和刘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是由于刘某一直尽心照顾赵甲的生活,所以在分割遗产时应将刘某计算在内。
4、楼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有规定
李媛无继承权,只可以分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房屋
王为的兄弟们无继承权,因为属第二顺序继承人
王为的女儿享有继承权
5、遗产包括房屋及稿费;
应属有效
遗嘱继承
遗嘱中涉及到的按遗嘱继承;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分得夫妻共同同财产中的三万,再加上作为遗产的剩余的3万中的一半,共得4.5万元,两个孩子各继承7500元
6、有效,有见证人和手印,应属有效遗嘱。
房屋按照遗嘱继承,药费应由三子女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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