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2011年1月1日某企业向乙公司租出办公用房一套,租期3年,租赁合同规定,租赁开始日,乙公司向该工业企业一次性预付资金30万,每年年末再支付租金10万,请教:2011年租...
2011年1月1日某企业向乙公司租出办公用房一套,租期3年,租赁合同规定,租赁开始日,乙公司向该工业企业一次性预付资金30万,每年年末再支付租金10万,请教:
2011年租金收入按照40万计算,还是按照(10+10)20万计算?依据是什么? 展开
2011年租金收入按照40万计算,还是按照(10+10)20万计算?依据是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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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按40万计入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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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租凭合同规定年租金是多少入帐,其他预付的部分以后年度摊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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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20万计入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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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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