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涉外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规定,将案件迅贺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参见《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讨论稿),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2002年11月发布。
2、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亩迅派、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3、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扩展资料
法律适用
由于各国民事立法的差异,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此即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问题。
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需要运用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类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达到解决法律冲突的目的。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就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而言:
(一)关于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即国籍国法。但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活动,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为有行为能力,则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我国公民定居国外,并在定居国进行民事活动的,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二)关于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如果没有选择,则适用予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是,在中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
(三)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关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过,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行为,如依中国法律不属于侵权行为,则人民法院不以侵权行为处理。
(四)关于不动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不动产关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关于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婚姻关系,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六)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关于遗产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七)关于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抚养关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昌陵国家的法律。
根据“信守国际条约”的国际法原则,如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则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则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根据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涉外民事诉讼
推荐于2016-04-27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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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凡涉外案件均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理由如下: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基础是此类案件较简单,而涉外案件,首先涉及的是法院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和准据法的适用,在海事案件中,更是常常遇到对提单管辖条款、法律适用条款诸问题的争议,这些问题本身就较复杂,显非三言两语能说清楚,因此,应当认为凡涉外海事案件即不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
二、在主体涉外的案件中,涉及到对身份的涉外公证、认证手续,而在法律关系、标的物涉外的案件中,多数情况下将涉及境外证据的境外公证、认证手续,这些手续的取枯中得,需要在诉讼中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时间。
三、涉外送达客观上较国内送达难度大、时间长。如受送达国拒绝邮寄送达的,还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非短时间内能奏效。
四、最高法院出台集中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说明涉外案件因其重要性和难度,需要由审判力量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来审理,虽神闹然游败罩法律目前没有规定涉外海事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但从司法解释的精神上看,此类案件显然应当排除在简单民事案件范围以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