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汽车具备什么资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规定:
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
1、应获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
2、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设在出口加工区内、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的汽车生产企业(独立法人企业)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汽车整车产品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出口汽车整车产品应当在生产地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受理报检。
扩展资料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下一年度从事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的;
(二)其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伪造生产企业授权证明的;
(四)出口非自产或非授权企业产品的;
(五)出口汽车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汽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出口企业可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举报违法违规企业。在收到举报后,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商务部《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26号)规定出口汽车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
3.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4、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应获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
5、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设在出口加工区内、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的汽车生产企业(独立法人企业)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符合上述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须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名单(3家及以内),报至所在省、市机电办,经当地机电办初核后,于10月31日前报至商务部产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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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12月15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凭《名单》开始发放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捐赠方式出口的汽车和摩托车。
(二)企业特合同、出口许可证等必要凭证和批准文性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口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应在生产地检验,并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工作的检查,进口国对汽车和摩托车产品有准入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所出口产品符合相应准入要求的证明;进国准入法律法规不明确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检验。
(三)企业持出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