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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古代法亨利▪梅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史学家,其于1861年发表了著名的论著《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书中,他...
浅谈古代法
亨利▪梅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史学家,其于1861年发表了著名的论著《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书中,他以近乎公式化的语言向人们宣告:“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地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此后“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便被广为流传,也成为梅因主要思想的代名词。
在序言中,梅因直接说明了著作此书的目的,即“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两句话的阐述,不仅为读者在阅读此书之前明确全书的论证主题,也同时明确了梅因的主要论证方法即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值得一提的是梅因是历史法学方法论的创始人,但梅因在晚年却否认自己属于历史法学派,他认为如果硬要把他进行归类的话,他宁愿属于比较法学派。这应该和历史法学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得不到明确的界定有一定的关系。但无论如何,梅因还是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 展开
亨利▪梅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史学家,其于1861年发表了著名的论著《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书中,他以近乎公式化的语言向人们宣告:“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地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此后“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便被广为流传,也成为梅因主要思想的代名词。
在序言中,梅因直接说明了著作此书的目的,即“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两句话的阐述,不仅为读者在阅读此书之前明确全书的论证主题,也同时明确了梅因的主要论证方法即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值得一提的是梅因是历史法学方法论的创始人,但梅因在晚年却否认自己属于历史法学派,他认为如果硬要把他进行归类的话,他宁愿属于比较法学派。这应该和历史法学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得不到明确的界定有一定的关系。但无论如何,梅因还是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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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发正文啊,超过字数了,只能裸奔:
在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在当时,自然法深得人心,而梅因却一反时代主流思想的常态,对这种非历史性的、抽象的、假设性的纯理性思维进行了批判,认为“他们都是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导言中,亚伦对当时流行着的智力状态进行了例举,一方面,“英国的法律史,不仅被忽视了,简直就是被蔑视。”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更是认为法律史可以重头写起。而另一方面,当时的英国对待罗马法竟呈现出一种漠不关心的状态。因而我们也看到梅因在《古代法》第九章中曾痛切的抗议“对罗马法的无知,这是英国人欣然承认,且有时不以为耻地引以自夸的。”而梅因恰恰就是要从历史的角度为当时的英国开辟一条新的思想路径。并希冀能从回顾历史的过程中获得启示。
法最初是在英雄时代,通过国王以神授的名义作出判决的形式出现。也即荷马诗篇告诉我们的法律发展的萌芽,一种是“地美士弟”,另一种是在稍微发展的“达克”的概念中。但这种判决并没有形成一般规则,甚至可以直接来自于国王的灵感。逐渐的,王家的权力因一系列世袭国王中产生了柔弱无能的人而开始削弱,并终于让位于贵族统治。
进入贵族时代,即寡头政治时代之后,法从判决(地美士弟)的形式转化为习惯法的形式。贵族作为法律的受托人和执行人,却不对每一个判决都装作处于直接的神示。他们会运用一些为特权阶级所秘藏的习惯法对纷争进行判决。这是一个为少数人垄断法律知识的时代。但是当文字发现并传布后,同时加之公民对贵族独占法律的不满和反抗,法典的时代便到来了。 法典代替了一个单凭有特权的寡头统治阶级的记忆的惯例。在古罗马法典中,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是最为著名的范例。法典的意义在于,当一个社会的智力状态还处在政治和宗教义务不可避免地混淆在一起的时候,法典的出现可以保护这个社会使它不受有特权的寡头政治的欺诈,使国家制度不致自发地腐化和败坏。最显著的范例体现在罗马法和印度法截然不同的命运上,因为罗马法有了法典,才避免了印度法那样不幸的遭遇。
法典时代到来之后,法律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又将进入怎样的运行模式?梅因认为“当原始法律一经制定成为‘法典’,所谓法律自发的发展,便告终止。自此以后,对它起着影响的,如果确有影响的话,便都是有意的和来自外界的。”法典时代在取代了由少数人垄断法律知识的习惯法时代的同时,也正以一种公开的,稳定的,为万民所知晓的方式约束了它自发发展的可能性,它开始从自发发展转向依赖于外界需求的变更。这种变更是基于一种要求改进,有意识的愿望。而这种愿望在起初法的发展中是无法发掘到的,因为家族本位思想的主宰,处于家族之中的成员对“个人本位”并没有深刻的认识。他们基于一种“人格状态”也即“身份”确定他们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夏勇在《中国民权哲学》中曾指出“每个社会都有支撑它的社会制度和它所塑造和支持的观念,因而在中国传统的社会里,个人对自己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的感知和要求限制在了一个较低的水平。”跳出“中国”的框架,这种对自己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的感知和要求,无论如何都会是一种必然的存在,只在水平高低上存在着差别。在身份社会中,家族是法律关注的单位,个人对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的感知和要求皆以所属的家族为归依。因而这种感知和要求被限制在一个很低的水平。而当法律发展到法典时代的时候,人们的这种感知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膨胀,因为上文已经提到,从习惯法时代进入法典时代的原因除了文字的出现以外,还有公民对贵族独占法律的不满和反抗。这种不满和反抗是证明公民个人意识觉醒的有力证据。
在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在当时,自然法深得人心,而梅因却一反时代主流思想的常态,对这种非历史性的、抽象的、假设性的纯理性思维进行了批判,认为“他们都是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导言中,亚伦对当时流行着的智力状态进行了例举,一方面,“英国的法律史,不仅被忽视了,简直就是被蔑视。”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更是认为法律史可以重头写起。而另一方面,当时的英国对待罗马法竟呈现出一种漠不关心的状态。因而我们也看到梅因在《古代法》第九章中曾痛切的抗议“对罗马法的无知,这是英国人欣然承认,且有时不以为耻地引以自夸的。”而梅因恰恰就是要从历史的角度为当时的英国开辟一条新的思想路径。并希冀能从回顾历史的过程中获得启示。
法最初是在英雄时代,通过国王以神授的名义作出判决的形式出现。也即荷马诗篇告诉我们的法律发展的萌芽,一种是“地美士弟”,另一种是在稍微发展的“达克”的概念中。但这种判决并没有形成一般规则,甚至可以直接来自于国王的灵感。逐渐的,王家的权力因一系列世袭国王中产生了柔弱无能的人而开始削弱,并终于让位于贵族统治。
进入贵族时代,即寡头政治时代之后,法从判决(地美士弟)的形式转化为习惯法的形式。贵族作为法律的受托人和执行人,却不对每一个判决都装作处于直接的神示。他们会运用一些为特权阶级所秘藏的习惯法对纷争进行判决。这是一个为少数人垄断法律知识的时代。但是当文字发现并传布后,同时加之公民对贵族独占法律的不满和反抗,法典的时代便到来了。 法典代替了一个单凭有特权的寡头统治阶级的记忆的惯例。在古罗马法典中,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是最为著名的范例。法典的意义在于,当一个社会的智力状态还处在政治和宗教义务不可避免地混淆在一起的时候,法典的出现可以保护这个社会使它不受有特权的寡头政治的欺诈,使国家制度不致自发地腐化和败坏。最显著的范例体现在罗马法和印度法截然不同的命运上,因为罗马法有了法典,才避免了印度法那样不幸的遭遇。
法典时代到来之后,法律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又将进入怎样的运行模式?梅因认为“当原始法律一经制定成为‘法典’,所谓法律自发的发展,便告终止。自此以后,对它起着影响的,如果确有影响的话,便都是有意的和来自外界的。”法典时代在取代了由少数人垄断法律知识的习惯法时代的同时,也正以一种公开的,稳定的,为万民所知晓的方式约束了它自发发展的可能性,它开始从自发发展转向依赖于外界需求的变更。这种变更是基于一种要求改进,有意识的愿望。而这种愿望在起初法的发展中是无法发掘到的,因为家族本位思想的主宰,处于家族之中的成员对“个人本位”并没有深刻的认识。他们基于一种“人格状态”也即“身份”确定他们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夏勇在《中国民权哲学》中曾指出“每个社会都有支撑它的社会制度和它所塑造和支持的观念,因而在中国传统的社会里,个人对自己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的感知和要求限制在了一个较低的水平。”跳出“中国”的框架,这种对自己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的感知和要求,无论如何都会是一种必然的存在,只在水平高低上存在着差别。在身份社会中,家族是法律关注的单位,个人对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的感知和要求皆以所属的家族为归依。因而这种感知和要求被限制在一个很低的水平。而当法律发展到法典时代的时候,人们的这种感知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膨胀,因为上文已经提到,从习惯法时代进入法典时代的原因除了文字的出现以外,还有公民对贵族独占法律的不满和反抗。这种不满和反抗是证明公民个人意识觉醒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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