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肇事者对伤者该如何进行赔偿? 150
在赔偿中,关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该如何计算,多少的赔偿是合理的?请详细解答,满意的答案有高分奖励!伤者只是一只脚的脚背有三处骨裂,现在已经住院十几天,还...
在赔偿中,关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该如何计算,多少的赔偿是合理的?请详细解答,满意的答案有高分奖励!
伤者只是一只脚的脚背有三处骨裂,现在已经住院十几天,还在观察中,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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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9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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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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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的前提是要有伤残等级鉴定。建议你先和对方协商一个赔偿数额 如果双方都满意就调解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需要等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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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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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赔偿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您最好是联系律师当面咨询,让律师帮您计算。
纵横法律网-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方秀红律师
纵横法律网-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方秀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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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种,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和财产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可分为:一般伤害的赔偿、致人残疾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
一般伤害的赔偿是指致使对方身体受伤但尚未致人残疾,经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的赔偿,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费用。
致人残疾的赔偿是指致使对方身体受伤经治疗后不能完全恢复器官功能致人残疾的赔偿,其范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 还包括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残疾抚慰金(也就是残疾赔偿金)等项费用 。
致人死亡的赔偿指对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进行的赔偿。其赔偿范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还包括丧葬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死亡抚慰金(也就是死亡赔偿金)等项费用。
医疗费通常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治疗的费用。
医疗费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门诊医疗费用,另一类为住院医疗费用。
顾名思义,门诊医疗就是患者上门诊断治疗,也就是指因为病情不严重,当时看完病就能走,不需要住院治疗;与之相对应的就是住院医疗了,是指因为病情严重,当时看完不能走,需要住院观察或继续接受治疗。
医疗费的赔偿,应根据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如果最初接受治疗的医院无法满足治疗的需要,需要转院治疗的,最初治疗医院应开具转院证明。在现实中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受害人的心理是尽快治好自己的病,就觉着反正最后要由肇事者埋单的,就算目前就诊的医院也能治疗,但我就是要挑最好的医院去看病。这就有恶意治疗的嫌疑了,会不适当的扩大肇事者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如果对你的治疗费提出异议,而你又无法提供医院的转院证明,法院将很难完全支持你关于治疗费用的诉请。
对于医疗费这一块,机动车一方可能会觉着,反正我买的有保险,只管治吧,到时候找保险公司报销就行了。其实则不然,因为现在医院用药分两种,一种是医保或社保用药,一种是自费用药。保险公司报销的只是医保或社保用药,对于自费用药保险公司的态度是多出的部分不理赔。而发生交通事故后,医院的态度是,反正最后有人买单,什么贵用什么。这样一来,到最后你找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就是个问题。在这里我给大家的意见是,你应对受害人和医院讲明白,在用药的时候要在医保或社会或者保险公司可以理赔的范围内进行用药。
卫生部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第三条规定 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临床诊疗的过程中,各项临床检查、治疗包括用药和使用医用材料,以及病房和病床等标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误工费主要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不能正常工作这段时间内的收入损失。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院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那有的人是作生意的,他要是主张我一个月的收入最少是2万元,你把我撞伤住院治疗一个月,你得赔我2万元,这时候该怎么办呢?如果对方提出这种要求,那你相对应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你的收入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是可以反推出来个人收入的。如果对方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将不会支持这2万元的误工费主张。当然,如果是有固定工作的,是可以由工作单位开具证明,或者凭工资单来主张误工费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哪些误工费不应赔偿呢?如受害人虽住院治疗,但在这期间如果其收入并没减少,那么此时就不应赔偿。
比如在寒暑假中的老师,就算其住院治疗,但因是在寒暑假中,其并没有因住院治疗而误工,每月的工资都正常发放,那么此时如受害人主张假期中的误工费,将不予赔偿。再例如已经退休的老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其住院治疗,但每月退休工资照发,那也不能主张误工费。
误工时间应如何确定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也就是说,误工时间的确定是要由医院出具证明的,其实医生出具的证明准确讲应该是是建议休养时间,并不属于严格义意上的误工时间。我们不排除在现实生活中,有少数受害人通过各种渠道要求医生把休养时间多写一个月或更长时间的情况。那此时致害人如果对休养时间也就是误工时间不认可时,具体的误工时间应如何认定呢?
由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五局联合起草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广泛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律师行业、保险公司理赔等。该《准则》的实施对人体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计算提供标准依据。这个文件在网上可以搜到,有需要的朋友可以自行查找对比查看。确定了实际误工收入和实际误工天数后,两项相乘即是应赔偿的误工费。
误工费的计算公式为:每天的误工收入×实际误工天数
一般来说,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构成伤残的。但也并非绝对如此,比如受害人骨折了,但经过精心治疗,恢复很好,这就不构成伤残,但由于伤害行为给伤害造极大的身体上的、心理上的伤害,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再比如孕妇,因事故流产,经治疗很快康复,且并不影响其再次怀孕,也同样不构成伤残,但由于其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此时也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确定精神损害慰抚金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如果死亡的肯定会比伤残的多,1级伤残的肯定会比9级伤残的多。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这一条很重要,假如说肇事者家庭生活很困难,单是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他已经拿不出来了,人家还要养家,还要供孩子上学,再要求他拿出几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现实的;假如肇事者百万富翁,只让他拿几千元人家连眼都不眨一下,一是起不到抚慰受害人心理的作用,也起不到警示肇事者的作用。所以,应综合考虑肇事人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当然还要综合考虑受诉法院人民群众的生活收入水平,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那有的朋友说,这么一来不是连个基本的标准都没有了?全凭法院随意判了?也不是,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要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另,给你个视频地址,是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实务》的,有更详细的介绍。
http://you.video.sina.com.cn/a/4119084-1704596957.html
一般伤害的赔偿是指致使对方身体受伤但尚未致人残疾,经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的赔偿,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费用。
致人残疾的赔偿是指致使对方身体受伤经治疗后不能完全恢复器官功能致人残疾的赔偿,其范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 还包括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残疾抚慰金(也就是残疾赔偿金)等项费用 。
致人死亡的赔偿指对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进行的赔偿。其赔偿范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还包括丧葬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死亡抚慰金(也就是死亡赔偿金)等项费用。
医疗费通常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治疗的费用。
医疗费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门诊医疗费用,另一类为住院医疗费用。
顾名思义,门诊医疗就是患者上门诊断治疗,也就是指因为病情不严重,当时看完病就能走,不需要住院治疗;与之相对应的就是住院医疗了,是指因为病情严重,当时看完不能走,需要住院观察或继续接受治疗。
医疗费的赔偿,应根据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如果最初接受治疗的医院无法满足治疗的需要,需要转院治疗的,最初治疗医院应开具转院证明。在现实中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受害人的心理是尽快治好自己的病,就觉着反正最后要由肇事者埋单的,就算目前就诊的医院也能治疗,但我就是要挑最好的医院去看病。这就有恶意治疗的嫌疑了,会不适当的扩大肇事者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如果对你的治疗费提出异议,而你又无法提供医院的转院证明,法院将很难完全支持你关于治疗费用的诉请。
对于医疗费这一块,机动车一方可能会觉着,反正我买的有保险,只管治吧,到时候找保险公司报销就行了。其实则不然,因为现在医院用药分两种,一种是医保或社保用药,一种是自费用药。保险公司报销的只是医保或社保用药,对于自费用药保险公司的态度是多出的部分不理赔。而发生交通事故后,医院的态度是,反正最后有人买单,什么贵用什么。这样一来,到最后你找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就是个问题。在这里我给大家的意见是,你应对受害人和医院讲明白,在用药的时候要在医保或社会或者保险公司可以理赔的范围内进行用药。
卫生部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第三条规定 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临床诊疗的过程中,各项临床检查、治疗包括用药和使用医用材料,以及病房和病床等标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误工费主要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不能正常工作这段时间内的收入损失。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院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那有的人是作生意的,他要是主张我一个月的收入最少是2万元,你把我撞伤住院治疗一个月,你得赔我2万元,这时候该怎么办呢?如果对方提出这种要求,那你相对应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你的收入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是可以反推出来个人收入的。如果对方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将不会支持这2万元的误工费主张。当然,如果是有固定工作的,是可以由工作单位开具证明,或者凭工资单来主张误工费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哪些误工费不应赔偿呢?如受害人虽住院治疗,但在这期间如果其收入并没减少,那么此时就不应赔偿。
比如在寒暑假中的老师,就算其住院治疗,但因是在寒暑假中,其并没有因住院治疗而误工,每月的工资都正常发放,那么此时如受害人主张假期中的误工费,将不予赔偿。再例如已经退休的老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其住院治疗,但每月退休工资照发,那也不能主张误工费。
误工时间应如何确定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也就是说,误工时间的确定是要由医院出具证明的,其实医生出具的证明准确讲应该是是建议休养时间,并不属于严格义意上的误工时间。我们不排除在现实生活中,有少数受害人通过各种渠道要求医生把休养时间多写一个月或更长时间的情况。那此时致害人如果对休养时间也就是误工时间不认可时,具体的误工时间应如何认定呢?
由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五局联合起草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广泛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律师行业、保险公司理赔等。该《准则》的实施对人体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计算提供标准依据。这个文件在网上可以搜到,有需要的朋友可以自行查找对比查看。确定了实际误工收入和实际误工天数后,两项相乘即是应赔偿的误工费。
误工费的计算公式为:每天的误工收入×实际误工天数
一般来说,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构成伤残的。但也并非绝对如此,比如受害人骨折了,但经过精心治疗,恢复很好,这就不构成伤残,但由于伤害行为给伤害造极大的身体上的、心理上的伤害,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再比如孕妇,因事故流产,经治疗很快康复,且并不影响其再次怀孕,也同样不构成伤残,但由于其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此时也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确定精神损害慰抚金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如果死亡的肯定会比伤残的多,1级伤残的肯定会比9级伤残的多。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这一条很重要,假如说肇事者家庭生活很困难,单是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他已经拿不出来了,人家还要养家,还要供孩子上学,再要求他拿出几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现实的;假如肇事者百万富翁,只让他拿几千元人家连眼都不眨一下,一是起不到抚慰受害人心理的作用,也起不到警示肇事者的作用。所以,应综合考虑肇事人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当然还要综合考虑受诉法院人民群众的生活收入水平,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那有的朋友说,这么一来不是连个基本的标准都没有了?全凭法院随意判了?也不是,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要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另,给你个视频地址,是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实务》的,有更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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