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赎回日期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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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如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含申购费)。直销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如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8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8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M<500万 1.2%
M≥500万 0.6%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年) 后端申购费率
N<1年 1.5%
1年≤N<3年 1.2%
3年≤N<5年 0.8%
N≥5年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时,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时,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N≤2年 0.5%
2年<N≤3年 0.25%
N>3年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为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申购金额为1万元,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为1.2%,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10000×1.2%=12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20=9880元
申购份额=9880/1.1=8981.82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81.82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长信金利趋势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9090.91份。
(3)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时,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计算折回金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1)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认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面值)×后端申购(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一年的长信金利趋势基金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元,其在申购时已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0945元。
例4:假定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在持有期未满一年时赎回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1.5%=165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165-60=11775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1775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或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如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含申购费)。直销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如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8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8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M<500万 1.2%
M≥500万 0.6%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年) 后端申购费率
N<1年 1.5%
1年≤N<3年 1.2%
3年≤N<5年 0.8%
N≥5年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时,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时,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N≤2年 0.5%
2年<N≤3年 0.25%
N>3年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为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申购金额为1万元,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为1.2%,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10000×1.2%=12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20=9880元
申购份额=9880/1.1=8981.82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81.82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长信金利趋势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9090.91份。
(3)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时,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计算折回金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1)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认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面值)×后端申购(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一年的长信金利趋势基金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元,其在申购时已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0945元。
例4:假定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在持有期未满一年时赎回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1.5%=165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165-60=11775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1775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或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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