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与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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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活动有其特殊性,并开始与市场和国际接轨,法律介入体育就显得很有必要。而目前中国体育界的很多人士也开始关注体育之中的法律,甚至很多人开始呼吁更完善的法律法规出台,为体育事业保驾护航。
一 、体育与法律
由于我国对于体育与法律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中国体育界越来越多的人也因为一些纠纷或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不得不介入法律界,用法律途径解决。中国的体育界也需要成熟的法律制度和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快速有效的强力支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马宏俊教授对于中国体育法的基本定位指出“体育法学应该是覆盖法学的全部领域而并非某一个单独的部门法。”体育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活动,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等多方面的影响,引起了政治家和法学专家的关注,发达国家的专家学者对体育和法律的关系开展了深入的研究。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我国在1995年就开始推出并实施《体育法》,但《体育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还停留在管理层面。
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长期以来一直是个被忽略的问题,而其也应当属于国际人权法研究的范围。体育权已被认为是一项人权。作为人权基础的自由、平等和不歧视同样可以被视为体育权的基础。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应当得到特殊的关照,而第三代人权则与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关系更为密切。联合国组织和国际奥委会在以上方面进行的合作促进了体育权的实现。
二、体育权是一项人权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人权是人类的一种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目前人权已成为当今举世公认的道德信念和道德准则。人权不仅在不同国家和其人民之间确立了一个行为准则,而且能对国际事务的实施控制发挥作用。
体育运动中的人权,尤其是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人权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被忽略的问题。但是奥林匹克精神的巨大影响力以及奥林匹克运动的跨国性使得我们有必要了解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是国际人权法应当解决的事项之一。在这方面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同国际奥委会进行了合作,使得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人权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人权的体育权已经得到了联合国和国际奥委会的承认。联合国成立后,包括体育运动在内的文化活动首先得到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确认。除了有关人权的基本文件外,联合国专门机构也制定了有关的人权法。许多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带头对《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所涉及的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给予具体的解释,譬如该组织在1966年底通过了指导政府进行活动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76年成立政府间体育和运动委员会以及在1978年底通过了《体育运动国际宪章》。该宪章第一条规定“从事体育训练和体育运动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另外,奥林匹克宪章也明确指出体育运动是人权的一方面。1996年7月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增加了一条规定,即“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每个人都有能力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体育运动。”由此可以看出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联合国和作为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国际奥委会都承认从事体育运动的权利是一项人权,体育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
三、自由、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在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体现
自由和平等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础,可以讲是一切人权的根本。平等是正义的基础,包括国际人权宪章在内的联合国的条约和决议体系以及奥林匹克规范都强调平等的重要性。平等和不歧视是互相联系并且是互补的,代表的是公认的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同时在平等之中也包含了不歧视的意思。一旦平等原则被承认和确认,基于性别、种族、信仰或任何其他考虑来歧视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将会是荒谬的。
国际人权法中首先是《联合国宪章》第55条规定了“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其后《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这一条是宣言的基础概念。第2条则规定了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平等原则,第7条强调国家法律控制之下的平等权。
《奥林匹克宪章》也规定了个人和集体的自由和平等,并且如果把《奥林匹克宪章》和《联合国宪章》作一比较就会发现两个组织都在探求指导和颂扬平等的道德原则。《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之五规定奥林匹克运动仅仅包括那些“同意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而就奥运会而言,奥林匹克宪章的规范尤其是第49条附则有效保障了参与奥运会的自由。
在体育运动领域,联合国大会于1985年通过的《反对体育运动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成立反对体育运动领域种族隔离委员会、斯德哥尔摩宣言以及关于不同南非运动员进行比赛的加拉加斯宣言尤为值得注意。根据这些宣言和决议,国际体育界为实施联合国的倡议而采取了行动。如南非,1970年国际奥委会在阿姆斯特丹举行的第70次会议上取消了南非的成员资格,与该决议一致的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协会和国家奥委会协会也取消了南非在各有关组织的成员资格。因此,南非运动员完全被拒绝参加有国际奥委会组织的比赛。20世纪90年代初期种族隔离政策的废除使南非重新回到了国际体育界,并且在1992年南非又恢复了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协会和国际奥委会的成员资格。
与自由、平等和不歧视联系比较密切的还有要求公正裁判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8、10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都对公正裁判权作了规定。就像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那样,奥林匹克宪章也规定了一项高于其他的人权,即要求公正裁判的权利。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规定“所有的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端都应当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由其根据体育仲裁规则行使专属管辖权。”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可以说奥林匹克运动中的自由、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为运动员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拓宽了人权概念的范畴。
四、国际体育运动与第三代人权
国际人权问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最快的国际政治与国际法问题之一。二战后新独立国家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主权平等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对国际人权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出现了一些新的人权观点。国际社会称之为新一代人权或第三代人权。这些人权主要包括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身体健康权等等,它是促进和保障所有个人基本人权的重要前提。这类人权的权利主体不仅是个人,更重要的是由个人组成的集体(包括民族、国家和整个人类社会)。权利的实现更需要整个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
(一)发展权
国际奥委会和有关体育组织在有关发展权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即所有人都有从奥林匹克运动产生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中获益的权利。奥林匹克宪章第8条关于奥林匹克团结基金会的规定考虑到了居于奥林匹克运动中心位置的发展原则,即发展体育运动知识,改进运动员的技术水平,鼓励组织体育比赛,促进南北之间的双边合作,以及说服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把体育运动纳入其正式发展资助项目。在体育运动领域,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仅仅是中等的,政府对体育运动发展所拨付的资金因为各种原因而严重短缺。缺乏资金首先限制体育运动基础设施的添置完善;缺少资金也意味着体育运动的组织和管理通常是效率低下的,而且由于获得国内外公司赞助的困难这种状况则会进一步恶化。低水平的发展也影响到可以从事的体育运动教育项目,因为经济的限制使得可以得到的教育机会是有限的。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而成立了奥林匹克团结基金会。国际奥委会主席创立了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援助的国际奥林匹克发展论坛,呼吁各国把体育运动纳入其官方发展资助项目。此外,它还寻求世界银行以及联合国发展规划署的帮助来发展规划中的体育运动
(二)和平权
奥林匹克运动一直把维持和平作为其神圣的目标,古希腊时期的奥林匹克休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运动的目的是“通过体育运动在增进相互了解和促进友谊的精神方面教育青年,从而有助于建立一个美好的更加和平的世界。”国际奥委会最重要的事情是在其能力范围内支持联合国和其他政治组织所从事的和平行动。国际体育运动已经跨越了国界,体育运动推动了人类的团结,体育运动是和平的一种形式。1912年,“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之父”顾拜旦在《体育颂》中明确指出:“体育,你就是和平!”由于顾拜旦提出的“和平、友谊、进步”的奥林匹克宗旨,使奥林匹克成为和平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联合国也使用了体育运动这个工具。联合国大会根据萨马兰奇主席的建议在1993年通过了两个决议,其中一个把1994年定为体育运动和奥林匹克理想国际年,另一个名为“通过体育运动和奥林匹克理想建设一个和平和更加美好的世界”的决议要求其成员国遵守奥林匹克休战的精神。该决议敦促联合国成员国应单独或集体地采取积极行动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遵守自奥运会开幕前的七天到奥运会闭幕后的第七天奥林匹克休战的规定,并且应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和平解决所有的国际争端;呼吁所有的成员国要与国际奥委会进行合作;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推动在联合国成员国中实施奥林匹克休战,把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吸引到促进国际理解、维持和平和友谊的休战问题上,并且为了实现该目标应和国际奥委会进行合作。
(三)环境权
对环境的关注是体育运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使运动员能够自由地从事体育运动,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活动,并且应当是在使环境得到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进行体育运动。奥林匹克宪章第2条规定它确保奥运会应在对环境问题负责的条件下举办,并且鼓励教育所有的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人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相应地,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和繁荣,国际奥委会试图把我们的地球保护成为一个宜人的家园,设立了一个有关环境问题的专门委员会,并且奥林匹克运动决定把环境问题作为除了体育运动和文化之外的奥林匹克主义的第三维。因此,奥林匹克宪章适用的范围包含了更广的环境问题。另外,国际奥委会在巴塞罗那第25届奥运会上要求其所有的成员签署《地球誓言》,这个环境策略首次在1994年利勒哈默尔冬季奥运会上得到了正式执行,并且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将会应用到以后举行的所有奥运会。此外,国际奥委会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组织了第一次世界体育运动和环境大会,签署了一个共同采取行动保护环境的合作协定。
(四)身体健康权
奥林匹克运动一直把拥有健康的身体作为其核心的价值。奥林匹克宪章第28和48条是关于身体健康的规范。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这个共同的事业,国际奥委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签署了一个目的在于共同合作以达到“为全体人健康和体育运动直到2000年”的目标的合作协定,其结果之一是自从1988年第15届卡尔加里冬奥会时起在所有的奥运会上禁烟。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在奥运会上禁烟的巴塞罗那宣言尤为值得注意。为确保该宣言的长期有效性,国际奥委会已经拒绝了烟草行业的公开赞助。另一方面,减少体育比赛的数量将从一般程度上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旨在保护运动员身体健康的大量条款完全是正常的,但鉴于体育运动中的金钱的重要性,从事体育运动的年轻人将会成为诱惑和名声的牺牲品是有很大危险的。
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人权是一个范围在不断扩大、内容在不断丰富的权利,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它的内容不仅涉及自由、平等和不歧视这些国际人权法中的基础性权利,也涉及儿童、妇女、难民、残疾人这些所谓的弱势群体参与国际体育运动的权利,以及一般意义上的和平权、身体健康权、发展权、环境权等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人权,同时也是一项集体人权。它可以以集体人权或个人人权的形式出现,这取决于体育运动的方式和其成员的数量。
一 、体育与法律
由于我国对于体育与法律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中国体育界越来越多的人也因为一些纠纷或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不得不介入法律界,用法律途径解决。中国的体育界也需要成熟的法律制度和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快速有效的强力支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马宏俊教授对于中国体育法的基本定位指出“体育法学应该是覆盖法学的全部领域而并非某一个单独的部门法。”体育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活动,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等多方面的影响,引起了政治家和法学专家的关注,发达国家的专家学者对体育和法律的关系开展了深入的研究。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我国在1995年就开始推出并实施《体育法》,但《体育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还停留在管理层面。
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长期以来一直是个被忽略的问题,而其也应当属于国际人权法研究的范围。体育权已被认为是一项人权。作为人权基础的自由、平等和不歧视同样可以被视为体育权的基础。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应当得到特殊的关照,而第三代人权则与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关系更为密切。联合国组织和国际奥委会在以上方面进行的合作促进了体育权的实现。
二、体育权是一项人权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人权是人类的一种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目前人权已成为当今举世公认的道德信念和道德准则。人权不仅在不同国家和其人民之间确立了一个行为准则,而且能对国际事务的实施控制发挥作用。
体育运动中的人权,尤其是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人权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被忽略的问题。但是奥林匹克精神的巨大影响力以及奥林匹克运动的跨国性使得我们有必要了解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是国际人权法应当解决的事项之一。在这方面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同国际奥委会进行了合作,使得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人权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人权的体育权已经得到了联合国和国际奥委会的承认。联合国成立后,包括体育运动在内的文化活动首先得到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确认。除了有关人权的基本文件外,联合国专门机构也制定了有关的人权法。许多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带头对《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所涉及的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给予具体的解释,譬如该组织在1966年底通过了指导政府进行活动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76年成立政府间体育和运动委员会以及在1978年底通过了《体育运动国际宪章》。该宪章第一条规定“从事体育训练和体育运动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另外,奥林匹克宪章也明确指出体育运动是人权的一方面。1996年7月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增加了一条规定,即“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每个人都有能力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体育运动。”由此可以看出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联合国和作为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国际奥委会都承认从事体育运动的权利是一项人权,体育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
三、自由、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在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体现
自由和平等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础,可以讲是一切人权的根本。平等是正义的基础,包括国际人权宪章在内的联合国的条约和决议体系以及奥林匹克规范都强调平等的重要性。平等和不歧视是互相联系并且是互补的,代表的是公认的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同时在平等之中也包含了不歧视的意思。一旦平等原则被承认和确认,基于性别、种族、信仰或任何其他考虑来歧视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将会是荒谬的。
国际人权法中首先是《联合国宪章》第55条规定了“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其后《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这一条是宣言的基础概念。第2条则规定了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平等原则,第7条强调国家法律控制之下的平等权。
《奥林匹克宪章》也规定了个人和集体的自由和平等,并且如果把《奥林匹克宪章》和《联合国宪章》作一比较就会发现两个组织都在探求指导和颂扬平等的道德原则。《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之五规定奥林匹克运动仅仅包括那些“同意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而就奥运会而言,奥林匹克宪章的规范尤其是第49条附则有效保障了参与奥运会的自由。
在体育运动领域,联合国大会于1985年通过的《反对体育运动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成立反对体育运动领域种族隔离委员会、斯德哥尔摩宣言以及关于不同南非运动员进行比赛的加拉加斯宣言尤为值得注意。根据这些宣言和决议,国际体育界为实施联合国的倡议而采取了行动。如南非,1970年国际奥委会在阿姆斯特丹举行的第70次会议上取消了南非的成员资格,与该决议一致的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协会和国家奥委会协会也取消了南非在各有关组织的成员资格。因此,南非运动员完全被拒绝参加有国际奥委会组织的比赛。20世纪90年代初期种族隔离政策的废除使南非重新回到了国际体育界,并且在1992年南非又恢复了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协会和国际奥委会的成员资格。
与自由、平等和不歧视联系比较密切的还有要求公正裁判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8、10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都对公正裁判权作了规定。就像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那样,奥林匹克宪章也规定了一项高于其他的人权,即要求公正裁判的权利。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规定“所有的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端都应当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由其根据体育仲裁规则行使专属管辖权。”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可以说奥林匹克运动中的自由、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为运动员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拓宽了人权概念的范畴。
四、国际体育运动与第三代人权
国际人权问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最快的国际政治与国际法问题之一。二战后新独立国家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主权平等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对国际人权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出现了一些新的人权观点。国际社会称之为新一代人权或第三代人权。这些人权主要包括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身体健康权等等,它是促进和保障所有个人基本人权的重要前提。这类人权的权利主体不仅是个人,更重要的是由个人组成的集体(包括民族、国家和整个人类社会)。权利的实现更需要整个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
(一)发展权
国际奥委会和有关体育组织在有关发展权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即所有人都有从奥林匹克运动产生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中获益的权利。奥林匹克宪章第8条关于奥林匹克团结基金会的规定考虑到了居于奥林匹克运动中心位置的发展原则,即发展体育运动知识,改进运动员的技术水平,鼓励组织体育比赛,促进南北之间的双边合作,以及说服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把体育运动纳入其正式发展资助项目。在体育运动领域,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仅仅是中等的,政府对体育运动发展所拨付的资金因为各种原因而严重短缺。缺乏资金首先限制体育运动基础设施的添置完善;缺少资金也意味着体育运动的组织和管理通常是效率低下的,而且由于获得国内外公司赞助的困难这种状况则会进一步恶化。低水平的发展也影响到可以从事的体育运动教育项目,因为经济的限制使得可以得到的教育机会是有限的。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而成立了奥林匹克团结基金会。国际奥委会主席创立了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援助的国际奥林匹克发展论坛,呼吁各国把体育运动纳入其官方发展资助项目。此外,它还寻求世界银行以及联合国发展规划署的帮助来发展规划中的体育运动
(二)和平权
奥林匹克运动一直把维持和平作为其神圣的目标,古希腊时期的奥林匹克休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运动的目的是“通过体育运动在增进相互了解和促进友谊的精神方面教育青年,从而有助于建立一个美好的更加和平的世界。”国际奥委会最重要的事情是在其能力范围内支持联合国和其他政治组织所从事的和平行动。国际体育运动已经跨越了国界,体育运动推动了人类的团结,体育运动是和平的一种形式。1912年,“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之父”顾拜旦在《体育颂》中明确指出:“体育,你就是和平!”由于顾拜旦提出的“和平、友谊、进步”的奥林匹克宗旨,使奥林匹克成为和平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联合国也使用了体育运动这个工具。联合国大会根据萨马兰奇主席的建议在1993年通过了两个决议,其中一个把1994年定为体育运动和奥林匹克理想国际年,另一个名为“通过体育运动和奥林匹克理想建设一个和平和更加美好的世界”的决议要求其成员国遵守奥林匹克休战的精神。该决议敦促联合国成员国应单独或集体地采取积极行动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遵守自奥运会开幕前的七天到奥运会闭幕后的第七天奥林匹克休战的规定,并且应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和平解决所有的国际争端;呼吁所有的成员国要与国际奥委会进行合作;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推动在联合国成员国中实施奥林匹克休战,把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吸引到促进国际理解、维持和平和友谊的休战问题上,并且为了实现该目标应和国际奥委会进行合作。
(三)环境权
对环境的关注是体育运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使运动员能够自由地从事体育运动,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活动,并且应当是在使环境得到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进行体育运动。奥林匹克宪章第2条规定它确保奥运会应在对环境问题负责的条件下举办,并且鼓励教育所有的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人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相应地,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和繁荣,国际奥委会试图把我们的地球保护成为一个宜人的家园,设立了一个有关环境问题的专门委员会,并且奥林匹克运动决定把环境问题作为除了体育运动和文化之外的奥林匹克主义的第三维。因此,奥林匹克宪章适用的范围包含了更广的环境问题。另外,国际奥委会在巴塞罗那第25届奥运会上要求其所有的成员签署《地球誓言》,这个环境策略首次在1994年利勒哈默尔冬季奥运会上得到了正式执行,并且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将会应用到以后举行的所有奥运会。此外,国际奥委会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组织了第一次世界体育运动和环境大会,签署了一个共同采取行动保护环境的合作协定。
(四)身体健康权
奥林匹克运动一直把拥有健康的身体作为其核心的价值。奥林匹克宪章第28和48条是关于身体健康的规范。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这个共同的事业,国际奥委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签署了一个目的在于共同合作以达到“为全体人健康和体育运动直到2000年”的目标的合作协定,其结果之一是自从1988年第15届卡尔加里冬奥会时起在所有的奥运会上禁烟。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在奥运会上禁烟的巴塞罗那宣言尤为值得注意。为确保该宣言的长期有效性,国际奥委会已经拒绝了烟草行业的公开赞助。另一方面,减少体育比赛的数量将从一般程度上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旨在保护运动员身体健康的大量条款完全是正常的,但鉴于体育运动中的金钱的重要性,从事体育运动的年轻人将会成为诱惑和名声的牺牲品是有很大危险的。
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人权是一个范围在不断扩大、内容在不断丰富的权利,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它的内容不仅涉及自由、平等和不歧视这些国际人权法中的基础性权利,也涉及儿童、妇女、难民、残疾人这些所谓的弱势群体参与国际体育运动的权利,以及一般意义上的和平权、身体健康权、发展权、环境权等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人权,同时也是一项集体人权。它可以以集体人权或个人人权的形式出现,这取决于体育运动的方式和其成员的数量。
参考资料: 法律视野下的体育运动--曹勤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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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体育作为一项社会活动,就需要制定法律来调整体育法律关系,比如有《宪法》、《体育法》以及相关的体育法律规范。
二,制定法律规范不能随意制定,必须要符合体育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约束。
目前存在的问题: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仅有一部《体育法》,并且其
条文以原则性内容为主,缺乏实用性和操作性;第二,行政规章虽然数量相对较多,其中不少也涉及体育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行使公权力的情况,但对外部解决手段诸如司法介入体育纠纷解决的问题几乎毫无规定;第三,各体育单项协会中的纠纷处理机关设置参差不齐。
二,制定法律规范不能随意制定,必须要符合体育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约束。
目前存在的问题: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仅有一部《体育法》,并且其
条文以原则性内容为主,缺乏实用性和操作性;第二,行政规章虽然数量相对较多,其中不少也涉及体育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行使公权力的情况,但对外部解决手段诸如司法介入体育纠纷解决的问题几乎毫无规定;第三,各体育单项协会中的纠纷处理机关设置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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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里有规则,但不是法律,体育规则只对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有强制效力,而法律对所有人都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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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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