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约期未满,解除合同
陈先生于2008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职位为项目经理,月工资为10000元,劳动合同期为3年。2010年1月1日,公司认为陈先生的业务能力不强,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最终...
陈先生于2008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职位为项目经理,月工资为10000元,劳动合同期为3年。2010年1月1日,公司认为陈先生的业务能力不强,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公司与陈先生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该公司是否需要向陈先生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要,那么应该支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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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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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金额为2个月工资
追问
为什么是两个月呢?
追答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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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应该向陈先生支付经济补偿,具体金额:2008年6月1日-2009年6月1日按一年算10000;2009年6月2日-2010年1月1日,按照满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算标准也应支付10000,最后公司应支付陈先生2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2、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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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劳动合同,合同是基础,不满意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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