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合格标志适用范围
是否有相关文件 规定适用于动物检疫合格标志的所谓“动物”具体范围。? 展开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扩展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21-06-28
动物检疫标志分为检疫滚筒印章和检疫粘贴标志类两种。
检疫滚筒印章用在带皮猪肉产品上。
检疫粘贴标志分为大标签和小标签
大标签用在动物产品包装箱上
小标签用在动物产品包装袋上
《动物防疫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此处产品均属于生鲜货,调理肉制品、腌制肉制品和经过加工后的肉制品均不需要贴检疫标志。
此处产品均属于生鲜货,调理肉制品、腌制肉制品和经过加工后的肉制品均不需要贴检疫标志,该条在有关法规中 有提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