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5

赵某2008年被厂房送到大学培训一年,双方签订协议称:培训费5000元有企业负担,企业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工资;学成回厂后,要为企业服务至少三年,2010年5月赵某提前一个月... 赵某2008年被厂房送到大学培训一年,双方签订协议称:培训费5000元有企业负担,企业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工资;学成回厂后,要为企业服务至少三年,2010年5月赵某提前一个月向电子元件厂提出终止劳动合同。2010年6月,赵某离开电子元件厂并接受了某外企的高薪聘请,与该外资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为此,电子元件厂将赵某和外资企业最为被诉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赵某的合同期未满,不同意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该外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赵某答辩称其与电子工厂的合同期已满,培训协议不应该作为合同内容,因此有权终止合同。该外资企业称其不知赵某与电子元件厂的培训协议,以为他的合同期已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上诉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培训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电子元件厂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理?请说明理由。
3.该外资企业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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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起勤耕作归来戴月光
2012-05-08 · TA获得超过4133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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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协议有效。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合理。.电子元件厂与赵某之间的培训协议合法有效,赵某单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反培训协议约定。电子元件厂可以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
3、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应支持电子元件厂的申诉,裁决赵某继续到电子元件厂履行劳动合同,并由赵某和外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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