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关于婚姻与继承法的案例分析

李某(男),一家电公司老板。婚前拥有资产60万元。1996年8月认识林某(女)。两人相恋,于96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李对林疼爱有加,将其祖传的一对玉镯拿给林佩... 李某(男),一家电公司老板。婚前拥有资产60万元。1996年8月认识林某(女)。两人相恋,于96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李对林疼爱有加,将其祖传的一对玉镯拿给林佩带,并告诉林某:这对玉镯只有李家儿媳才能佩带,而且要一代一代地传下去。之后李又从婚前财产中拿出12万元,购买了一辆桑塔那轿车,供夫妻二人使用。婚后一年,李发现林虚荣心很强,整天要这要那,两人开始从口角发展到打架。林某一气之下回到娘家,一住就是两年。并把夫妻关系期间经营赚去的20万元拿走。在此期间里,李又认识了女青年吴某,两人打得火热。林某得知后,大吵大闹,要与李拼命。后在他人劝阻下,两人协议离婚。李某答应,只要林某不再吵闹,同意离婚,除林拿走的20万元不再计较外,剩余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没过几天,原答应离婚的林某又反悔。李无赖,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与林某离婚,并请求将林某拿走的20万元追回,玉镯一对归还本人,其他财产依法判决。林某则以20万元在分居期间已花完、玉镯是李某赠送给她的为由,不同意归还。并称李某与吴某炒股票所赚5万元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法院经过调查证实:炒股票是在李与林分居期间,由李某从婚前财产中拿出5万元给吴某买的股票,共赚取5万元。另查明:林某在娘家时,有一次外出被车子撞伤,花去医药费5千元,是由李某支付的,后林某获得赔偿。
如果你是法官,对此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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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lian9469
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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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2、玉镯系李某婚前财产,且李某在给林某佩戴时言明是给李家儿媳佩戴,不能认定为赠与;
3、炒股票所赚5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本金5万为李某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4、林某所花医药费5千因已获得赔偿,该5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5、李某在与林某尚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吴某打的火热,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李某应视为有过错,在分割财产时,适当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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